各社保经办机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待遇,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规定》(武劳社[2001]122号)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在外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武劳社[2001]12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和持卡就医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参保大学生持身份证)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持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参保人员因急诊、昏迷等情况,在住院当时不能出示社会保障卡的,本人或其家属应在入院3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因定点医疗机构原因导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持卡就医的,由就诊医疗机构承担相关医疗费用和责任。
二、参保人员应选择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所限不能诊治的,可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转院治疗应严格遵循逐级转院的原则。
三、参保人员转往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经本市三级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具体程序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科室提出具体转院意见,医院医保办审核并盖章,经院分管领导同意后,通过医疗保险结算网络报市医保中心核准。
四、同济医院心胸外科,协和医院心内科、心外科、内分泌科、肾内科、皮肤科、中西医结合科和肿瘤内科(肿瘤分院)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科室,参保人员可持卡直接就医;其他科室为非定点科室,参保人员到非定点科室就医仍应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五、参保人员因紧急抢救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而就近到市内或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其家属应在参保人员入院10天内持相关病历资料和书面申请到市医保中心补办转院治疗的手续。紧急抢救的病种和情形包括:昏迷、严重休克、呼吸衰竭、急性心肌梗塞、急性主动脉夹层、消化道大量出血、脑疝、急性出血性脑血管病、急性大面积脑梗塞或脑干梗塞、脏器破裂、脏器穿孔等。
六、参保人员患危重疑难病症确需转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先由本市三级或专科医疗机构诊治科室主任提出转院意见,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再由参保人员或家属持书面申请、诊治医疗机构转院意见和相关病历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转外地就医的手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28日
本文件公示期为4月29日至5月5日,公示期间,如有不同意见,请于5月5日17点前,以电话、电子邮件和信函等形式向武汉市医保中心反馈。
联系电话:027-59598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