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校验是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手段。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促进医疗机构规范执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沂南县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全部参加校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理校验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报资料目录;
2.《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附件1);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校验期内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附表2);
5.校验期内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检查、指导及整改情况简况,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或出具的校验期无不良执业记分证明;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与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是否一致,以及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的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理情况;
7.医疗机构执业相关项目对应关系表(附表3);
8.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附表4);
9.新购进大型医用设备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和《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复印件;
10.开展母婴保健、放射诊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提供相应专业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11、本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工作总结、自查报告(严格按照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内容)。
二、材料要求:
1、提供的《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填写要求准确、完整,不得空项,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除《申请书》外,申请人(单位)应在申报材料原件逐页盖章;
2、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任意涂改,涂改后,应加盖印章。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印章或签字;
3、申报材料一式2份,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和符号,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为12号字;
4、提交的证件,均需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由申请单位盖章或个人在复印件上签章。申请人应按照以上要求如实提供资料,对申办事项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不予受理。
三、医疗机构校验书面材料收集的地点与时间
书面材料收集地点:沂南县卫生局医政科。
书面材料收集时间:医疗机构应当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校验手续,材料报送截止到12月10日。
四、其他问题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校验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医疗机构校验申请。各乡镇卫生院的校验和所辖卫生室同时进行,统一报送材料。逾期未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卫生局将通报公示,并责令限期校验,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医疗机构,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附件: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执业登记项目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表;
3、情况医疗机构执业相关项目对应关系表;
4、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沂南县卫生局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