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并对照2014年全省省市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专家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方点评工作情况督导检查通报(赣卫办药政字〔2015〕11号)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之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贯彻落实《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处方点评工作方案》规范处方点评工作,扎实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现就我市基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健全组织
处方点评工作是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水平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处方点评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基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领导小组和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处方点评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同时,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由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处方点评工作每月组织实施1次,职能部门定期公布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专家组提交的点评结果和质量改进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督促整改。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和药学人员的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不断充实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规范性,把处方合格率作为检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效果的重要依据,建立处方点评与用药培训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二、规范点评方法,统一点评标准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处方点评工作方案》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统一处方点评程序,统一处方点评指标,统一处方点评工作表格(见附件),规范住院病历点评,进一步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方点评工作标准化和质量持续改进。各基层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处方点评的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点评以《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药品使用管理的要求等为标准,对处方、病历进行合理用药点评分析。处方点评主要包括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合理性(如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各基层医疗机构均应开展抗菌药物专项处方点评工作。并根据本单位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一步加强专项处方点评工作,确定点评的范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治疗药物(如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抗菌药物、肿瘤治疗药及肿瘤治疗辅助药、激素等临床使用及超说明书用药等)使用情况进行点评。
三、完善点评制度,强化监督考核
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如制定《处方点评实施细则》、《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药品用量动态监控及超常预警制度》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并将结果纳入科室及其医师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与绩效挂钩;要建立完善临床合理用药预警干预机制,对临床使用量超常的药品,及时启动药品超常使用预警干预机制,保障用药安全。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处方点评监督管理机制,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特别是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以及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代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药师,医疗机构应采取教育培训、批评、限制处方权或调配资格及经济处罚等措施予以处理;对因不合理用药造成患者损害的医师、药师及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市卫生局负责基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的示范点评和督导检查,组织处方点评工作专家组定期督导、评价通报各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并将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作为年度卫生重点工作完成率的评价指标。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