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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年度校验须知
来源:甘井子区卫生局 更新:2016/2/23 字体:

 

  2011年甘井子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须知
2011年,甘井子区卫生局将继续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57号)要求,在2010年校验要求的基础上有所增加,具体安排如下:
   一、 参加年度校验的医疗机构范围
   1、辖区内由甘井子区卫生局审批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年度内换证的医疗机构于许可证到期前到卫生局申请换证,并参加下一年度的校验
   二、 参加年度校验需提交的材料(由法人本人递交材料)
   1、《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申请表》(区卫生局供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新增)
   3、《各科室负责人身份告知确认书》(区卫生局供表)
   4、《医护人员基本技能培训及考试合格登记表》(甘井子区人民医院提供)(新增)
  三、具体工作安排
   1、为提高集个体医疗机构现场急救等基本操作技能,2011年甘井子区卫生局委托甘井子区人民医院及甘井子区卫生工作者协会对本辖区集个体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基本技能培训及考试,考核通过领取《医护人员基本技能培训及考试合格登记表》。每个医疗机构至少2名医生或者护士参加,作为校验的必要条件。
   2、原乡镇街道的集个体医疗机构在每年4月1日-4月15日递交校验材料;原城市街道的集个体医疗机构在每年5月1日-5月15日递交材料;医院和企事业医疗机构在每年6月1日-6月15日递交校验材料。
   3、区卫生局审核材料并进行实地验收。要求《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申请表》中登记的所有医护人员持资格证、执业证和职称证的原件在岗,现场检查。对验收合格的医疗机构区卫生局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加盖校验合格章。对过期未报材料或审核验收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区卫生局将给予暂缓校验或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不得执业。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或逾期未递交再次校验申请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其他
  表格下载地址:甘井子区卫生局(wsj.dlgjz。gov。cn)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甘井子区卫生局医政科电话:86319137
  甘井子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86319260
  甘井子区卫生局
201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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