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 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5〕50 号)和《市卫计委关于做好第二、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通知》(十卫生计生办发〔2015〕13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即日起将开展第二、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我院2015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周期和考核对象
(一)本年度考核两个周期,第二周期(2011~2012年)、第三周期(2013~2014年)。
(二)考核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执业注册满2年及以上的医师。2014年12月31日前执业注册满2年不足4年的(2011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仅参加第三周期考核;2014年12月31日前执业注册满4年的(2010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的),同时参加第二周期和第三周期考核。
二、考核内容
(一)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情况、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四个方面的内容。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情况、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统称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我院医师考核机构确定为本院)。
三、业务水平测评
参加第二、三周期一般程序考核,本人应登录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http://dqkh.cmda。gov。cn/),填妥“医师基本信息”栏,并已通过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评定结果为“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还需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业务水平测评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待通知):
1.个人述职;
2.医学人文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试;
3.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4.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5.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6.经省定考办同意,市定考办(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形式。
四、考核程序
考核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一)简易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2.操作流程。
(1)医师本人应登录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填报第二周期(2011~2012 年)、第三周期(2013~2014 年)《医师定期考核简易程序申请表》;
(2)医师将申请表提交医院;
(3)医院审核医师基本信息,并将作为考核机构复核并签署意见;
(4)同意采取简易程序的,由医院评定其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并签署意见;
(5)医院将简易程序考核人员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意见,提交考核机构复核,由考核机构签署评定意见。
(二)一般程序。
不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操作流程为:
1.医师登录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填写第二周期(2011~2012 年)、第三周期(2013~2014 年)的《医师定期考核表》;
2.医师将《医师定期考核表》提交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
3.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审核医师基本信息,并提交考核机构复核并签署意见;
4.医疗卫生机构分别评定相应周期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并签署意见,提交考核机构复核并签署意见;
5.考核机构公布参加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6.考核机构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7.考核机构分别填写相应周期内业务水平测评结果。
五、考核结论
(一)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情况、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试的即为此周期考核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可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但在相应周期内从执业助理医师晋升为执业医师的考生,不能按照“晋升上一级技术职称”的方法予以免考。
(三)具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七条所列下列14种情形的,直接认定本周期考核不合格:
1. 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 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 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 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 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 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 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 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 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 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六、医师定期考核方法步骤及时间要求
1. 完成考核机构申报工作(7月5日以前)县人民医院承担本单位及县卫生计生局指定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2. 完善医师个人信息(7月10日以前)。医师以本人用户名,正常登录后完善相关信息,其中医疗机构名称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准。所有参加第二周期、第三周期的医师必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信息平台完善个人信息,并提交至所在医疗卫生机构。
3. 审核医师信息(7月15日以前)。
医院负责审核医师基本信息,并将参加第二周期考核的医师信息提交给考核机构。
4. 填写考核表(7月24日以前)。
参加第二周期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或《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医院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签署“两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签署简易程序评定意见,提交至考核机构。
5. 考核机构审核(7月31日以前)。
考核机构对提交的《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公布使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
6. 补填报《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8月7日以前)。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考核机构及时通知接受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并补填一般程序考核表。
7. 公布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试医师名单(8月14日以前)。考核机构公布本单位或指派考核医疗机构参加第二、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需要接收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含仅参加第三周期考核的医师名单)。
8. 业务水平测试及录入考核结果(10月15日以前)。根据市定考办通知,考核机构组织实施业务水平测试工作,完成第二周期考核工作,将本次考核结果上报至市定考办,且务必在10月15日以前将考核结果录入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登记管理系统。
9. 关闭第二周期考核、打开第三周期考核(10月15日)。
10. 完成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11月15日以前)。各考核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前述步骤完成第三周期考核工作。
11. 组织补考(12月30日以前)。业务水平测试不合格人员(含第一、第二、第三周期)需参加补考,考核机构必须于11月15日前将补考名单上报至定考办并公布补考名单。12月20日前组织完成补考工作,12月30日前将补考结果录入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登记管理系统,12月24日打开第一周期考核录入补考结果,12月28日打开第二周期并关闭第一周期考核录入补考结果,12月30日打开第三周期并关闭第二周期考核录入补考结果,12月31日关闭第三周期考核。
11. 关闭第三周期考核(12月31日)
七、工作要求
(一)医师定期考核结果与医师个人的职称晋升、进修培训等挂钩,直接关系到医师个人的切身利益。各科室要组织本科室医师参加定期考核工作,做到不漏一人(包括第二或第三周期内在本单位执业但目前已调离本单位的医师),对医师个人工作成绩、执业道德的评定做到客观、公正。
(二)所有参加考核的医师在考核周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应当达到《十堰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考核机构对考核周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达标的医师,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三)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或奖励,应当为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或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医师在考核时应当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以供考核机构审核。
(四)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县卫生计生局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五)凡是因医师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参加定期考核(漏考),影响医师以后职称晋升或造成其他后果的,自行承担责任。
附件:
3.医师定期考核表
郧西县人民医院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