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武汉市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为进一步完善本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12月28日之前书面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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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武汉市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