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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6/11/10 字体:

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做好“十三五”时期兽医卫生工作,更好地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特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背景

  “十二五”时期,我国兽医卫生事业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各级兽医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攻坚克难、奋力拼搏,高质量地完成了《全国兽医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动物防疫工作步入规划引领、科学防治的新阶段;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部门合作、区域联防联控和应急管理机制日趋完善;全国消灭马鼻疽,基本消灭马传贫;牛肺疫无疫状态、疯牛病风险可忽略水平通过国际认可;有效防范了非洲猪瘟等外来病的传入风险;小反刍兽疫等突发疫情得到及时有效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流行强度逐年下降,全国连续多年未发生亚洲I型口蹄疫疫情,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生猪屠宰监管职责划归农业部门,打通了从养殖到屠宰卫生质量风险控制链条,理顺了监管机制;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更加规范,“十二五”期间全国产地检疫畜禽526.45亿头(只、羽),屠宰检疫畜禽304.66亿头(只、羽);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案件14.83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正式出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建设有序推进;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兽医卫生风险控制水平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大幅提高。兽药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稳步提升,“十二五”末合格率达到94.8%,同比提高3.7个百分点。以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为主体的新型兽医制度加快推进,全国共认定官方兽医11.05万人、国际动物卫生证书签证兽医官1466人,7.67万人获得执业兽医资格。在全体兽医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兽医卫生事业又迈上了一个大台阶。

  “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将站在更高的起点上,世情、国情、农情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兽医卫生工作处于新的发展环境。一方面,我们需要审慎面对多重挑战。一是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并不乐观。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重大动物疫病在部分地区呈点状散发态势,一些人畜共患病仍呈地方性流行特点。国际动物和动物产品贸易活跃,边境地区动物和动物产品走私屡禁不止,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持续存在。养殖规模化程度较低、活畜禽长途调运、现宰现食等养殖、流通和消费方式严重制约动物疫病防治水平的提升。二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难度加大。从养殖到屠宰链条长、环节多,以药物残留为代表的化学性风险和以人畜共患病为代表的生物性风险并存,难防范、难管理。三是兽药行业小散乱差现象同时存在。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创新能力不强,产业集中度低、产能利用不足、产品同质化严重。假冒伪劣与生产经营使用不规范问题交织,市场秩序需进一步规范。四是屠宰行业转型升级任重道远。规模以上屠宰企业仅占20%。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多数屠宰企业实际屠宰量远低于设计产能。收费代宰现象普遍。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入瘦肉精等违法行为严重干扰正常市场秩序,危害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兽医卫生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对其重要性的认识理解也更加深入,我们已经积聚了多种推动兽医卫生事业发展的基础势能。“同一个世界,同一个健康”理念深入人心。以《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为核心,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为骨干的兽医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兽医行政管理、技术支撑、动物卫生监督和兽医药品监察工作体系相对健全。兽医工作财政支持保障政策体系逐步优化,强制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补助制度不断完善,兽医工作人力物力财力保障机制初步建立。综合判断,兽医卫生事业发展正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做好兽医卫生工作,我们必须一手积极应对风险挑战,一手牢牢把握科学发展的主动权。必须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主动适应环境变化,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必须更加准确把握“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兽医卫生工作新定位。必须在突出服务和促进养殖业转型升级的基础上,以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谋划破解发展难题。必须更加自觉地汇聚各方力量,加快构建科学高效的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防范控制体系、功能完备的兽医卫生监管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协同促进的有效管理格局,努力促进兽医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动兽医卫生事业取得新突破、实现新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推动兽医事业科学健康发展为目标,以“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为主线,推动形成更加成熟的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的机构队伍、更加完善的财政保障机制,更好地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强化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管理,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提高动物疫病和对人群健康危害较大的主要人畜共患病的防治能力,为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把全面提高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控制能力作为主攻方向。加强动物养殖、移动、屠宰等关键环节管理,强化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追溯监管。科学防范、有效控制、高效管理动物疫病风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坚持把全面改革创新作为根本动力。以有效提供公共服务、全面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导向,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兽医卫生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形成公共机构与管理服务对象共同促进兽医卫生事业发展的新机制。

  ——坚持把全面提升兽医体系效能作为核心任务。整合政府与市场资源,强化人财物综合保障能力,构建结构完善、分工合理、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兽医体系,提高兽医工作科学决策能力、技术支撑能力、监督执法能力和服务生产能力。

  ——坚持把全面促进产业发展作为关键举措。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遵循产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优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激活各类生产要素,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提高兽药产业和屠宰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坚持把全面构建社会共治格局作为重要抓手。创新管理方式,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关系。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加强市场活动监管,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加强对养殖屠宰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管与服务,促进行业自律机制建设,监督引导生产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加快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以生产经营者为责任主体的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社会共治能力和水平。

  (三)发展目标

  ——兽医事业发展保障措施更加有力。基础设施和机构队伍更加健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体系更加完善,兽医公共财政投入机制更加稳定,兽医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更加深入,科技支撑能力和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动物疫病防治能力显著增强。16种优先防治的国内动物疫病达到《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提出的考核标准。13种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和扩散风险有效降低,外来动物疫病以及对人群健康危害较大的人畜共患病防范和处置能力明显提高,动物发病率、死亡率和公共卫生风险显著降低。

  ——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监管能力大幅提高。活畜禽长距离大范围调运逐步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不断完善。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超过97%,动物源主要耐药菌增长率得到有效控制。屠宰行业基本实现分级分类管理,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升。

  ——兽药行业和畜禽屠宰行业健康发展。兽药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进一步提升,中型以上生产企业占比超过70%,产能利用率提高10%以上。“十三五”末兽药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规模以上生猪屠宰企业屠宰量占比超过80%,生猪代宰率下降10%以上,生猪屠宰场点“小、散、乱”状况得到基本改善。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1.健全完善兽医工作体系。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在巩固《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稳定和发展兽医行政管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兽医药品监察、畜禽屠宰等行业管理机构队伍。建立兽医体系效能评估机制,出台兽医体系效能评估管理办法和兽医机构条件能力建设标准,确立优先发展事项和重点建设任务。根据法律规定,遵循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加强兽医机构核心能力建设,科学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筑牢兽医体系提供动物疫病风险防治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的平台基础。

  2.调整理顺兽医机构关系。省市县三级,重点理顺监督执法与技术支撑机构之间的关系,建立兽医卫生信息通报、资源共享协作机制;乡镇一级,重点统筹基层监督执法力量、防疫监管力量和兽医服务力量,形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与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相互支持,兽医公共管理与社会化服务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

  3.着力加强兽医队伍建设。持续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突出质量导向,扩大和充实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队伍;兼顾实际需求,管好和放活乡村兽医与村级防疫员队伍。研究调整官方兽医资格认定范围,实施新一轮官方兽医培训规划。加强执业兽医管理,完善准入制度和兽医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兽医执业条件要求,优化执业兽医队伍发展环境,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向执业兽医发展。加强兽医学历教育与兽医继续教育的有机衔接,促进兽医队伍持续提高专业技能。

  4.大力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建立完善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政府依法监管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管理机制。综合运用畜牧兽医扶持补贴政策和金融保险杠杆等市场化手段,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兽医服务领域。推动提高基层兽医服务组织化水平。鼓励养殖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及其他市场主体成立动物防疫服务队、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机构,规范整合村级防疫员资源,向养殖场户提供高质量的免疫、诊疗、用药等专业化兽医卫生服务。提高动物防疫补助使用效率,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探索将兽医公益性服务交由具有资质、具备能力的兽医专业服务组织和其他市场主体承担。鼓励动物诊疗机构开展标准化建设、实行连锁式经营。探索通过“互联网+”、移动诊疗等方式,扩大兽医诊疗服务半径,提高服务质量。支持兽医行业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资源整合、行业自律、专业服务和权益维护,为兽医事业发展注入新动力、增强新活力、拓展新空间。

  (二)加强兽医卫生法治建设

  1.完善兽医卫生法律规范体系。遵循兽医队伍建设规律、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治规律、养殖屠宰加工业发展规律,立足现状,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加快兽医人员管理立法,开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健全法律法规配套标准,完善技术规程和标准体系,为规范开展兽医卫生公共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2.构建基层综合执法体系。大力推行基层综合执法,全面履行畜牧兽医部门法定职责。重点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依托,整合畜牧兽医执法队伍,统一行使动物防疫检疫、种畜禽、饲料、兽药、畜禽屠宰、生鲜乳、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从业人员监督执法等职责,逐步实现执法人员统一管理,执法力量统一调度。明确细化综合执法机构职能,完善执法委托手续,确保执法行为合法有效。充实综合执法人员力量,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加强防疫检疫执法、应急处置等职业人员的生物安全防护,推动建立条件能力与执法任务相匹配的保障机制。

  3.构建兽医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强化兽医系统学法用法宣传教育,增强权力法定、权责一致意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法治宣传,督促其履行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普法工作机制,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定期开展兽医法制宣讲和主题教育活动,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形成管理服务对象和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兽医法治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提高动物疫病防治能力

  1.有计划地控制净化重点病种。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生物学特点和流行病学规律,制定实施优先防治动物疫病的防治计划和指导意见。在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中,继续实施强制免疫、监测净化等综合防治措施。在布鲁氏菌病防治中,强化区域化管理,突出抓好免疫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严格动物移动管理,推进养殖场和重点养殖区监测净化。在奶牛结核病防治中,采取风险评估、移动控制与检疫扑杀相结合的防治措施,强化奶牛健康管理。在狂犬病防治中,重点加强免疫和疫情监测,协调促进犬类登记管理。在血吸虫病防治中,以控制牲畜传染源为重点,实施农业综合治理。在包虫病防治中,落实驱虫、免疫等预防措施,加强检疫和屠宰管理。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猪伪狂犬病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防治中,强化种源监测净化。维持马鼻疽全国无疫状态,到2020年力争全国消灭马传染性贫血。深入实施《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力争到2020年,除毗邻小反刍兽疫疫情国家的陆地边境县(团场)或沿边境线30公里范围内的免疫隔离带以外,全国其他地区达到非免疫无疫区标准。

  2.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坚持疏堵结合,重点防范非洲猪瘟、牛海绵状脑病等《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确定的外来动物疫病。协作加强进口风险评估、入境检疫等关键环节管理。完善境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认可机制。创新跨境动物疫病防控模式,完善边境口岸动物防疫安全屏障、外来病监测网络,建立边境免疫带和风险控制区,健全监测巡查制度,协作开展野生动物传播外来动物疫病的风险监测,全面提高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能力。

  3.强化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一是实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策略。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的原则,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推进种畜禽场疫病净化。出台种畜禽重点疫病净化标准,定期发布无特定病原场(群)名录、种畜禽场疫病监测情况。探索种畜禽场净化评估与市场准入相衔接制度,逐步建立种畜禽场疫病净化长效机制。二是严格养殖场所动物疫病风险管理。深入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健全生物安全隔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企业)建设标准,完善相关评估制度。综合利用金融保险杠杆,结合养殖补贴等项目和动物防疫条件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出台差异化流通监管措施,促进形成养殖场所持续改善生物安全措施的内生动力机制。三是深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完善无疫区管理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无疫区建设。加强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动物卫生监督、防疫屏障和应急反应体系建设,优化流通控制模式,加强易感动物调入监管。健全完善评估验收工作机制。鼓励已通过评估验收的无疫区增加规定动物疫病病种。在巩固现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推动区域化管理在更大范围实施、向更高水平跨越。四是提升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处置能力。重点强化市县级及以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诊断能力。优化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措施,增强动物疫病监测诊断信息采集传递的及时性、分析应用的科学性。加强动物疫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各级应急预备队,探索建立与养殖业保险相结合的动态调整的动物扑杀补助标准机制,合理配置应急资源,全面提升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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