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
1.严格养殖环节兽医卫生风险管理。建立养殖场所兽医卫生风险分级制度,强化高风险动物饲养场所监管。实行畜禽免疫、投入品使用、调入调出、死亡及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的痕迹化管理,严格年度动物防疫情况报告制度。贯彻落实《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开展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深入治理滥用兽用抗菌药及生产经营使用非法兽药问题。加强药物饲料添加剂管理,减少亚治疗浓度的预防性用药,禁止人用重要抗菌药在养殖业中的使用。实施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及休药期制度,提高养殖安全用药水平。
2.严格动物移动环节兽医卫生风险管理。鼓励加强畜禽贩运经纪人管理。推动实施基于监督管理和动物疫病监测的产地检疫出证制度。建立活畜禽移动控制与动物疫病监测结合促进机制,强化调出地“准出”与调入地“准入”联动监管,规范活畜禽跨地区流通行为,限制活畜禽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出台检疫申报受理规范,加强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在建区输入活畜禽的风险控制。严格实行输入地检疫审批制度和隔离检疫制度。出台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和精液、卵、胚胎供体动物健康标准。严格乳用动物、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落实跨省引进乳用动物、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落地报告和隔离检疫制度。明确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经济动物、比赛类动物和实验动物的检疫要求。根据畜禽养殖分布情况,优化屠宰产业布局,推动畜禽集中屠宰。完善肉品冷链物流体系。鼓励采取电子交易等方式,促进屠宰场与养殖场直接对接交易,降低活畜禽流通引发的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风险和动物产品卫生安全风险。
3.严格屠宰环节兽医卫生风险管理。出台屠宰企业风险分级管理规范,落实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行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制度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制度,严格从生猪入场到肉品出场全过程质量控制。强化生猪屠宰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害猪,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降低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
4.建立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加快建立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推动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深化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业保险联动机制建设。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和运营,促进病死畜禽资源化利用。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建立部门间监管联动机制,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病死畜禽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
(五)推动兽药产业转型升级
1.创新兽药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改革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制度,提高技术审查标准。修订兽药注册办法,调整不同类别兽药注册要求,建立符合中兽药特点的注册制度。科学设定宠物用药质量标准与食品动物用药质量标准。实施兽药临床研究和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完善新兽药安全评价标准,严格兽药上市前风险评估。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体系,加强对有潜在安全风险兽药品种的安全性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形成鼓励创新、促进产品质量提高的兽药评审工作机制。
2.优化兽药产业结构。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兽药产业集中度,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势头。修订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提高兽药生产经营技术门槛,淘汰生产工艺落后和质量安全隐患大的兽药产品。改革完善强制免疫疫苗定点企业管理制度。加大兽用抗菌药安全风险评估力度,加快淘汰高风险品种。支持研发新型抗感染药物,动物专用原料药及制剂、安全高效的多价多联疫苗、新型标记疫苗及兽医诊断制品、宠物和水产用疫苗。逐步压减转瓶培养方式、粉散预混剂等简单剂型生产能力。鼓励生产技术、生产工艺创新。重点发展高密度培养、浓缩纯化、基因工程等疫苗生产研制技术。加快发展宠物、牛羊、蜂蚕以及水产养殖用动物专用药,微生态制剂及低毒环保消毒剂。支持利用现代先进技术开发佐剂、浇泼剂(透皮剂)、缓释、控释剂、靶向、粘膜给药制剂。
3.营造良好兽药市场环境。支持兽药连锁经营,加快构建现代兽药物流体系。加强互联网兽药经营管理,促进兽药电子商务规范发展。严格管理抗菌药物原料药的销售渠道,禁止抗菌药物网络销售。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兽药研发、生产和经营企业信用记录,实施基于企业信用评价的差别化监管制度,建立失信企业惩戒机制。落实企业兽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经营企业重点监控制度,规范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兽药质量安全。
4.加强标准化建设。规范兽药标准管理,建立兽药质量标准评价和淘汰机制,完善兽药质量标准体系。实施兽药标准提升行动,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以禁用兽药和人用抗菌药为重点,加大兽药特别是中兽药中非法添加其他成分检测方法标准制订力度。支持原辅材料控制、无特定病原体(SPF)鸡(胚)病原微生物检测方法、标准试剂研究。加强兽药标准物质管理,建立兽药标准物质审核制度,实施兽药标准物质与兽药注册准入关联审批。鼓励科研机构和生产企业参与标准物质研发制备工作,提升兽药标准物质的供应能力。
5.提高技术支撑能力。完善兽用生物制品检测体系,提高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监控能力。支持兽医诊断制品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加大残留检测技术研究力度,完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支持兽药残留高通量快速检测技术研究与推广。制定兽药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价技术规范。科学布局全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点,加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和风险评估,完善国家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数据库。建立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平台,提高兽药非法添加其他成分检测能力。
(六)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1.优化屠宰产业布局。遵循市场规律,引导屠宰企业合理布局。以推进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为主攻方向,推动屠宰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兼并重组,培育屠宰加工龙头企业。支持养殖屠宰加工融合发展,推动建立屠宰企业与上下游产业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大型屠宰企业开展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鼓励屠宰企业扩大协议养殖和自养规模,减少畜禽长途运输。
2.完善屠宰准入退出机制。加强生猪和少数民族地区牛羊屠宰准入管理,推行屠宰质量管理规范(GMP)制度,加快淘汰手工和半机械化小型屠宰场点,坚决关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屠宰企业。强化生猪屠宰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加大现有屠宰企业环境治理力度。加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质管理。严格代宰条件,规范代宰行为,推动屠宰企业自营化发展。
3.转变屠宰行业发展方式。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生产,引导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提高屠宰机械化、自动化、标准化、清洁化、智能化生产水平。加快技术升级和产业转型,培育一批以大中城市为销售重点的区域性肉品加工配送企业。完善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实施屠宰企业品牌化战略。实行肉品分类分级制度,鼓励大型屠宰加工企业开展跨国经营。
4.规范屠宰行业发展秩序。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强化屠宰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健全屠宰企业日常监管和定期巡查制度。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及时发布屠宰统计信息。严格落实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和“瘦肉精”等风险物质检测制度。监督代宰企业执行屠宰操作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健全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妥善应对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七)强化兽医科技创新能力
1.完善兽医科技管理机制。坚持把服务和促进兽医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作为兽医科技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保障兽医卫生安全为导向,优化兽医科技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兽医教学科研单位、技术支持服务机构信息交流共享,强化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的沟通协作。促进建立以解决实际问题、加快科技创新为导向的科研成果评价机制。推动建立协同创新平台,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加快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科研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2.强化兽医科技创新推广能力建设。强化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等技术支撑单位的能力建设。完善兽医重点实验室设施,改善兽药标准物质、生物制品和化学药品工程技术等基础研究条件。合理布局兽医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促进外来动物疫病研究、动物疫病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和畜禽产品安全保障技术研究。统筹利用各级各类兽医科技资源,开展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示范,促进兽医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3.突出兽医科研重点。坚持需求导向,系统研究重点动物疫病病原学、流行病学、致病与免疫机制,新发病的诊断和防控技术,新型疫苗药物、高通量快速诊断技术,以及净化根除关键技术、动物疫病监测预警新型技术、动物源性产品致病微生物监测技术、非兽药类添加物危害识别技术、肉品品质检测技术、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风险追溯管理技术。鼓励开展细菌耐药分子流行病学和耐药机制研究,支持耐药菌感染快速诊断技术、动物专用抗菌药物和可替代抗菌药物环境污染控制研究,促进动物疫病控制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
(八)构建全链条兽医卫生监管服务信息化体系
1.统筹规划信息化体系。坚持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以“情况可掌握、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为目标,以中央平台为核心、省级平台为支撑,以基层兽医工作人员、养殖加工企业等各方广泛参与的信息采集终端为基础,集合对接畜牧兽医信息资源,构建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追溯监管信息体系,形成以动物生命周期为主线,全面及时准确采集、传输、分析、应用动物疫病和其他兽医卫生数据信息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实现关键环节数据信息资源的融合利用,提升兽医卫生风险监测分析、预测、预警管理效能。
2.加强关键系统建设。建立动物疫病防控信息管理、预警预测和应急指挥系统,提升动物疫病防控决策能力。完善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及进境动物检疫管理系统,健全电子检疫证明网络体系,推广电子标识等物联网技术,实现防疫检疫监督工作信息化。建立全国兽药检验技术信息数据管理平台。加强国家兽药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建设,实现兽药质量安全可追溯。健全兽医人员管理、官方兽医培训考核、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等应用系统,提高兽医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管理能力。推进全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建设,动态监测屠宰企业基本信息,逐步实现对屠宰企业的在线可视化管理。
3.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建立兽医卫生公共管理服务数据信息规范体系,实现各类公共机构数据信息共享。完善信息平台、交换接口等关键技术标准,促进公共机构与市场主体数据资源的关联对接和融合利用。完善信息化建设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安全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兽医行业信息化建设有序开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
各级兽医部门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和推进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同谋划、一同部署、一同考核。坚持把规划落实和制度建设紧密结合,做到配套衔接、彼此呼应、相互促进。要切实增强制度执行力,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规范权力行使,加强对各级兽医部门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加强作风建设,突出责任担当,在抓常抓细抓落实上下功夫,及时兑现向群众做出的承诺,及时发现、及时解决规划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真正把党的政治优势转化成推进兽医卫生健康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加强协作配合
加强与质检总局、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协作,按照职能分工抓好规划的组织落实。农业部将规划明确的重点任务纳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推进规划实施。各级兽医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目标,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规划落到实处。
(三)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健全兽医工作财政支持保障机制。落实国家动物防疫支持政策,健全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病种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优化强制免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兽医卫生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兽医社会化服务领域。加强与银行、保险等机构合作,建立财政投入与金融保险、社会资本组合利用,兽医卫生工作与金融服务互相促进的新机制。鼓励发展养殖业保险,提高动物疫病风险防范能力。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加大对养殖、屠宰、兽药生产经营的信贷投放,为养殖屠宰加工贸易融合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四)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坚持统筹国内兽医事业发展与积极参与全球兽医卫生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强化专业技术支撑,加强人才队伍培养,提高我国参与国际兽医卫生标准制修订能力。立足我国实际,吸收借鉴国际经验,转化应用先进、成熟的国际标准规则。强化双边多边交流合作,开拓兽医领域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促进兽医相关产业“走出去”。创新跨境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促进周边国家和地区动物卫生风险管理能力共同提升,有效降低动物疫病传入风险。
(五)加强宣传引导
综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搭建现代化宣传平台,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兽医卫生工作宣传。普及兽医卫生科学知识,强化对兽医从业者等易感人群的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各界动物疫病防治和兽医公共卫生防护意识。强化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重大动物疫情、重点人畜共患病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关切,努力为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营造更好的舆论环境。
更多执业兽医考试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