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正峰非法行医案背景 |
2001年4月25日14:57 Sohu新闻 |
1998年3月,杨正峰因持有和使用假医师证书行为,被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立案调查。经调查,已确认杨正峰有非法行医、持有和使用假医师证书、非法收取病人会员费(非法集资)、发布非法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2001年1月14日,苏冰娴因服用杨正峰处方的排毒汤而丧生。杨正峰因在北京市东城区兵马司洗浴中心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涉嫌非法行医已被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一、基本事实。 犯罪嫌疑人杨正峰(又名杨正烽)案发前于1998年11月17日,以北京市百通经络研究中心法人代表的身份,与北京市工人疗养院(又名北京市总工会八大处中医院)合作开展“中药治疗、药浴系列”项目(见附件1)。根据杨提供给疗养院的《履历表》和有关证明(见附件2)以及疗养院出具的《关于杨正峰报考一技之长执业助理医师情况的说明》(见附件3)和北京市卫生局1998年掌握的情况看(见附件4),杨在与疗养院签约前,并未取得医师序列职称、乡村医生资格和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资格。 1999年9月,杨以“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身份,申请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北京市工人疗养院为其申报《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申请表》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表》,经北京市石景山区卫生局复审,报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参加了“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见附件5),考试成绩合格。 二、杨正峰参加“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前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 本案犯罪嫌疑人杨正峰涉嫌非法行医罪。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该罪的构成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并且情节严重或者致人伤害或者致人死亡。因此,首先要确认杨在实施行医行为时,是否具备“医生执业资格”即有效行医资格。 我国医生执业资格的认定在《执业医师法》实施前是指取得医师序列职称、乡村医生资格和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资格;在《执业医师法》实施后是指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过注册,领取医师执业证书。 由于杨在参加“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前并未取得医师序列职称、乡村医生资格和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资格,因此其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 在1998年杨非法行医、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发布非法医疗广告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中,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曾于1998年9月25日对杨进行过“民间中医一技之长(相当于中医士)”资格考试,结果成绩不及格。为此,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于1998年10月8日以《关于杨正烽在京行医的调查报告》认定“杨正烽无中医师资格,不具备中医师水平,不能在京行医”(见附件6)。 三、杨正峰不具备参加“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卫生部为此于1999年7月23日发布了《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经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由于杨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1998年6月26日)前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因此,杨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前,必须先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资格考核”,并经考核合格和医疗机构的推荐。 由于杨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其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资格考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历;(二)具有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师承关系合同,连续跟师学习满三年;指导老师具有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工作二十年以上;有丰富、独特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应聘在医疗机构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继承教学任务;同一指导老师在同一时间内带教学生不得超过两名;(三)取得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师合格证书》。此外,还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根据调查,杨不具备上述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资格考核”的资格。理由如下: 1.杨不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历。杨的正规学历只有初中毕业。杨向疗养院提供的所谓“大专学历”包括《〈专业证书〉学习证明书》和《结业证书》均属未经国家承认的学历。 2.杨不具有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师承关系合同,也没有其指导老师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明。 3.杨未取得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师合格证书》。 4.杨未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疗养院为杨所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见附件7)中的“试用期时间”是98年10月至1999年9月27日,而杨与疗养院合作合同的签署日期是1998年11月27日,显然考核开始时间是1998年11月27日以后才开始的。 此外,在为杨申报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申请表》中,“《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已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一栏,批准其行医资格部门杨填写“北京市工人疗养院”;取得行医资格时间杨填写“1998年9月”;开始执业时间杨填写“1999年10月”;具体执业地点杨填写“北京市工人疗养院”;执业类别与范围杨填写“中医(内科)”。显然,杨1998年11月27日以后才开始与疗养院合作,疗养院不可能先于合作就批准杨行医资格。更何况该疗养院并不具备审核批准行医资格的资格,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直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的“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人员”资格的批准权限,在“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如果疗养院确实曾作出过批准杨行医资格的决定,该批准行为也是无效的。既使疗养院有权批准杨的行医资格,也必须是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1998年6月26日前批准,而不能在“1998年9月”才批准。 然而,该疗养院对上述问题未加审核就签署“情况属实”并盖公章确认,显然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四、杨正峰在案发时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以及《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因此,即使杨的助理医师资格有效,也必须“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执业。由于杨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因此不具备“合法行医资格”即刑法意义上的“医生执业资格”。 关于其他考试合格的人,凡是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1998年6月26日前就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在“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前,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法不溯及即往”的原则,仍然有“合法行医资格”;凡是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1998年6月26日前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在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前,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五、杨正峰案是胡万林案件的翻版。 杨正峰在其非法出版物《经络调控研究会学报》(见福建8)中称:“承蒙新疆气功师胡万林收为弟子,并以‘胡氏运动疗法’的真谛,加上对传统药浴的开展使用,使今天有了1+1+1=10的疗效”。其疗法与胡万林的“脏腑排毒法”一脉相承,主要使用大剂量攻下药元明粉(芒硝),导致病人上吐下泻,利用病人吐泻后的“松快感”,骗取病人的信任和钱财。 杨正峰案与胡万林完全相同,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通过欺骗手段编写出版以本人姓氏命名的疗法“专著”;骗取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行医资格的认可;蒙蔽一些医疗机构为其提供非法行医场所;发布大量的非法医疗广告,在病人中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在非医疗机构中非法行医和致死人命。 杨正峰欺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骗取“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非法行医致死人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撤消其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2001年2月14日 附件: 1、北京市总工会八大处中医医院引进经络疗法和药浴技术协议; 2、杨正峰履历表、《专业证书》学习证明书、结业证书; 3、关于杨正峰报考一技之长执业助理医师情况的说明; 4、1998年3月18日北京市卫生局调查笔录; 5、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申请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6、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于1998年10月8日《关于杨正烽在京行医的调查报告》; 7、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8、《经络调控研究会学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