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药师被法院判刑5年 罚金1万元
本报韶关讯 (记者卜瑜通讯员汪次安、林倚萍)韶关市某药店的一名药师,在仅获得药师资格的情况下,在自己经营的药店内非法进行诊疗活动,他未经皮试便给患者注射药品导致患者过敏性休克死亡。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向记者通报,法庭终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官兆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被告人官兆凤通过韶关药监局培训获得药师资格后在翁源龙仙镇自家车库开设药店。随后,他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生执业证书的情况下,进行非法诊疗活动。
2012年7月18日8时许,翁源县龙仙镇陂下村村民何某在家吃完早餐后感到不适,便去到官兆凤的药店看病。官兆凤在未进行皮试的情况下给何某注射了“先锋铋”。不久,何某便出现头昏、呕吐的现象,继而昏迷。8时50分,何某因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经鉴定,何某是因注射“先锋铋”导致过敏性反应,引起喉头、肺水肿及过敏性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12年12月18日,翁源县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官兆凤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韶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官兆凤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且造成就诊人死亡,依法应严惩。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其家属赔付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韶关中院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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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昊 通讯员汪次安 昨日,南都记者从韶关市中院获悉,该市翁源县一男子在仅获得药师资格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药店内非法进行诊疗活动,未经皮试便给患者注射“先锋铋”,导致患者过敏性休克死亡。日前,该院终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官兆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