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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草求真:不会写字勿行医
来源:本站原创 中医理论数据 字体:
本帖最后由 济缘 于 2012/7/7 12:19 编辑

首先我们生活在当代中国,我们并不是生活在古代。既然生活在这个时代,就应该遵守这个时代的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用草书不草书、行书不行书的自创字体、暗号开具处方,是一种犯罪。不会写字如何从医?

国法重于山,即使是泰斗级别的中医,只要开具这样的处方,一样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律不因为其医术而改变。因为其身份地位的原因,而纵容其人知法犯法是一种封建思想。这种封建思想使社会失去公开!失去公正!失去公平!使大家都活在不可超越的等级社会之中!穷人和非关系户,永远也无法保全自己的利益!


国有国法,不是因为谁是老中医,谁是专家就有特权了!

生活在现代一些黑幕下的人们,不要责怪违法者心狠!你们被欺骗、你们被玩弄、你们被剥削都是因为你们自身的软弱,与对法律的无知。封建思想无时不刻的作用在你们身上,让中国人具有了奴性。

当你看到别人犯法而纵容他犯法、不敢检举、不敢作为时,你就是一个软弱可欺者。

如果医生不按照规矩开方,做为药师我们为什么要努力学习其特殊的字体和暗号!如果本于大医精诚的思想,怎么会有那些见不得人地东西存在!谁说药师就是为医师而存在的!我们需要平等与尊严,我们需要用法律保护自己!

所以作为一个有自尊、自爱、自强的药师,有权力拒绝不正规处方的调配。

不管那些所谓中医的师父是玉皇大帝、还是元始天尊、只要他的方子不合乎于国法,我就敢对他说:“不!”

我宁愿失业,也不愿意时时身处在一个处处为黑心医生做假,处处讨好黑心商人们的工作岗位上!

道私者乱 道法者治
华而不实 虚而无用
千里之堤 溃于蚁穴
言无二贵 法不两适
对违法者的相对纵容,是对守法者的绝对伤害!


《处方管理办法》节选


国法高于一切
全民利益高于一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真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怎么不说不会写繁体字的就不是传统中国人
----------- 本帖最后由 济缘 于 2012/7/7 13:29 编辑 www.med126.com

回复 destgo 的帖子

这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中华民国!在新民主面前,人民的利益高于传统的利益。

不管你是林子里的什么鸟,只要你生活在这片土地上,你就要遵守国家的法规!


-----------我们这里医院处方都是打印的,再说了你看得懂字,看得懂方吗?你看不懂字为什么药房一看就懂。过去中国人大多数都不识字,不是一样看病抓药。
-----------
学习中医0330 发表于 2012/7/7 13:42
我们这里医院处方都是打印的,再说了你看得懂字,看得懂方吗?你看不懂字为什么药房一看就懂。过去中国人大 ...

不见得一地药房就能看懂另一地药房的药,所有的暗号你难道都认识吗?再说,在没有法规出台之前,大众的利益更不容易得到保证。更何况正是因为,大家文化水平都提高,才会制定出相关的法规。你们医院的处方是打印出来的,你何不让你们院长,在退回到过去那个时代呢?过去那个时代和现在能比吗?
-----------既然用暗号就是不告诉你方子,凭什么告诉你方子呀,你怎么不去要云南白药的方子
----------- 本帖最后由 学习中医0330 于 2012/7/8 13:41 编辑

回复 济缘 的帖子

既然用暗号就是不告诉你方子,,凭什么告诉你方子,你怎么不去要云南白药的方子。现在有病人怀疑云南白药酊内含激素,你看清楚药名有用吗
-----------
学习中医0330 发表于 2012/7/8 13:37
回复 济缘 的帖子

既然用暗号就是不告诉你方子,,凭什么告诉你方子,你怎么不去要云南白药的方子。现在 ...

凭法律、凭良心、凭职业道德;中成药的管理和中草药是有区别的。

有关部门正在考虑是否对百姓公开中成药的方子,现在虽然不公开,但在药监部门也有备档。

不知道,你在什么岗位,难道医生正规开方,不会给你的工作带来便利吗?我这里的医生,从不用暗号、从不写草书,工作效率比二十年前好的多。
-----------去过一次中医院。
完全不懂其写什么。
我自己开方去抓药,一笔一划。
抓药的看后说我肯定不是医生。
-----------回复 济缘 的帖子

云南白药不过就是个例子,中医有多少秘方会给你知道,你知道的写得好又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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