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办医 [2013] 1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和《卫计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电子化认证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3〕389号)要求,开展浙江省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考核周期
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时间为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
二、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三、考核机构
(一)条件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1.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2.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3.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二)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行业、学术组织如上一周期尚未成为考核机构,本周期可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http://dqkh.cmda。gov。cn,简称 “登记管理系统”)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详见附件1),经同意后承担本单位及相应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行业、学术组织如上一周期已成为考核机构,本周期需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考核机构延续申请表”(附件3),经同意后延续成为本周期考核机构。
四、电子认证
自2013年6月1日起,“登记管理系统”开通电子化《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的下载打印功能。医师应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可通过“登记管理系统”查询并下载打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经考核机构和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完成考核并合格的,考核机构应当在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粘贴考核“合格”防伪标贴,作为医师本周期定期考核合格的标识。防伪标贴由国家卫计委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统一制发。各市、义乌市卫生局在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结束后,根据实际考核合格人数,向浙江省医师协会(地址:杭州市武林广场省科协大楼12楼1209室)免费申领防伪标贴。
五、工作要求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及时通知并组织医师参加定期考核,建立、维护“登记管理系统”医师账户,录入相关信息。符合考核机构申报条件的,要积极申报成为考核机构。
各考核机构要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掌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确保医师定期考核有序开展。通过“登记管理系统”实现医师定期考核的信息管理、流程管理和数据管理。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要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的具体方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贯彻落实,规范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的委托程序,做好考核机构指定工作,加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联系人:郭霞 省卫生厅医政处 0571-87709097
李明 省医师协会 0571-87567881
附件: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申报条件材料清单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