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局文件
黄卫〔2011〕12号
关于实施《黄岩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
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详见附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管辖
区卫生局负责本机关注册发证的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确定局医政科为全区具体负责记分管理及归档管理的责任单位。
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程序
1、区卫生局各有关科室、区级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查处或监督检查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经认定应当予以记分的,由相关人员两人以上做好现场调查、笔录等后移交局医政科作出记分处理;区卫生局将在监督检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局医政科制作完成《医疗机构不良执行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医疗机构;局医政科应当自作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笔录、《通知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卡及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记分统计表进行归档管理。
2、区卫生监督所查处本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经认定应当予以记分的,由两人以上做好现场调查笔录后,直接作出记分处理。并在监督检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通知书》,送达医疗机构,同时,在作出《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笔录、《通知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卡移交区卫生局医政科进行归档管理。
三、区卫生局按照《暂行办法》要求,每季将本区内医疗机构记分情况定期在黄岩卫生网站(www.hyws。gov。cn)上公示。局医政科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中小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分级监管评分情况进行医疗机构校验。记分结果也作为医疗机构及法定代表人评选先进或优秀否决的依据之一。
附件:1、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2、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3、黄岩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现场查检笔录
4、黄岩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5、黄岩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卡
6、黄岩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