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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虞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4 字体:

上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第三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

为加强我市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绍兴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绍市卫发〔2013〕91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上虞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成员

为更好的完成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我局于2009年成立了上虞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因人事变动,现将调整后的上虞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长:陆云斌

成员:夏方遒、谢立英、董富章、金银芬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董富章兼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公布受委托或被取消的考核机构名单;确定并下达每周期业务水平测试方式和内容;负责考核结果及医师注册信息汇总;负责考核不合格医师处罚;负责医疗、预防、保健、考核机构及被考核医师违规行为的处罚。

二、考核机构

市卫生局委托市内1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师数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市妇幼保健院)及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作为考核机构。其中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承担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员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其它考核机构承担本单位的医师考核工作。

三、考核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本轮考核的周期为2011年6月至2013年5月,2013年9月上旬前完成本轮考核。请各考核机构按照文件要求将考核结论汇总表(附件10)报市卫生局(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四、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新录用的医学毕业生其执业注册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即注册时间在2011年5月31日以后的,参加下一周期的考核,以《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承担卫生支农、援疆、援藏、援外任务以及外出进修、学习的医师,参加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

五、考核步骤

根据绍兴市卫生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以下简称《细则》)(附件12),我市医师定期考核步骤如下,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订考核方案,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考核任务。

(一)考核机构设置阶段(2013年6月5日-6月30)

1. 申请(6月5日-15日):全市符合《细则》规定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向市卫生局医政科提交《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附件3)、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具体方案,提出设置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

2. 批准(6月15日-6月20日):市卫生局按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予以书面批准,明确其承担的考核类别和范围,并由绍兴市卫生局汇总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3. 公告(6月20日-25日):通过上虞市卫生局网站等媒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及其承担的考核类别和范围:各考核机构将负责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负责的临床、中医、口腔、公卫四个类别医师名单汇总,于6月30日前上报我局医政科。

4. 申报需考核医师名单(6月25日-30日):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将本机构考核对象填妥《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附件4)报考核机构。各乡镇、街道卫生院通知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将《申报表》填好后统一报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

(二)考核实施阶段(2013年6月-9月)

1. 通知(6月30日-7月5日):各考核机构将《医师定期考核通知单》(附件5)书面通知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或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书面通知本机构的医师,同时向市卫生局和相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征询被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医疗事故等情况。

2. 简易程序申报(7月5日-7月15日):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到通知后,对本机构内有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附件6),有医师良好行为记录内容的,填写《医师行为记录表》(附件7),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报考核机构审核,考核机构应将批准决定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考核机构于7月18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并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附件8);7月20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试的医师名单。

执行简易程序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技术成果等;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是指完成卫生支农(下乡、进社区)、救灾、征兵体检、招生体检、防、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理、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四川卫生援建队等指令性任务;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3.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7月15日-7月30日):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细则》规定对本机构被考核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签署评定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有医师行为记录内容的,填写《医师行为记录表》报考核机构,并由考核机构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市卫生局再确认录入系统的行为记录结果,至此,执行简易程序的医师考核完成。

4. 业务水平测试(7月30日-8月10日,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各考核机构组织进行业务理论(本轮理论考核内容为相关专业知识及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考试。各考核机构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实践技能或其它业务水平测试。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不再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5. 作出考核结论(8月10日-20日):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试结果,对被考核医师作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三)考核结果发放和录入阶段(8月10日-9月10日)

 1. 考核结果发放和上报(8月20日-30日):自2013年6月1日起,“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原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dqkh.cmda。gov。cn)开通电子化《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样式见附件1)》的下载、打印功能。医师可根据需要,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可通过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查询并下载打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经市卫生局盖章后生效。考核不合格的发放《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结果通知单》(附件9),各考核机构填写《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附件10)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2. 考核结果复核(8月20日-9月10日):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结果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考核医师本人。

3. 考核结果录入(8月30日-9月10日):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通过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录入,由市卫生局确认录入系统的考核结果。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上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粘贴考核“合格”防伪标贴(样式见附件2),作为医师本周期定期考核合格的标识。防伪标贴由中国医师协会统一制发。或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不合格”字样印章,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再次考核合格,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字样印章。再次考核仍不合格,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四)提前考核办法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2013年9月10日起开始实施。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填写《医师提前考核申请表》(附件11)报考核机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由原执业注册所在机构评定,考核机构审定认可后进行业务水平测试,可执行简易程序的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通过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录入,市卫生局确认录入系统的考核结果,在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粘贴考核“合格”防伪标贴,考核不合格的将其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提前考核不合格”字样印章。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可由原考核机构转交新执业地点主管考核机构。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关系到规范医师管理,提升整体医师素质,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同时,考核工作涉及到全市所有执业医师,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相关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耐心、细心,扎扎实实推进此项工作进行。

(二)规范考核,确保公正

各考核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完善考核程序,特别要严格掌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同时,认真组织好一般程序的考核工作,一般程序的业务水平测试继续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考试内容为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三)借助信息,提高效率

中国医师协会信息网络中心开发建立了《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平台》,请各单位及时登陆卫生部网站平台,进行医师定期考核信息录入和管理,各单位原有登陆账号不变。

(四)加强沟通,及时反馈

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局医政科和各考核机构具体工作人员联系。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

2.《医师定期考核合格防伪标贴》

3. 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4. 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

5. 医师定期考核通知单

6. 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7. 医师行为记录表

8. 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9. 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10. 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

11. 医师提前考核申请表

12. 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3.关于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电子化认证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3〕389号)

   上虞市卫生局

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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