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接受市卫生局、每一个执业地点的辖区卫生局和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每个执业地点所在区、县卫生局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该医师在本辖区内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并报告市卫生局。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接受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他执业地点的辖区卫生局,并在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7日内报告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将同时注销其他执业地点。
第十五条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其他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十六条 多点执业医师的各个执业地点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多点执业医师的有关信息录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系统,并建立社会查询系统。
第十七条 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拟聘用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相对应的诊疗科目,制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
第十八条 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范围和执业地点,开展与相应执业地点、设备、条件等相适合的诊疗服务。按照《天津市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规范》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相应执业地点获准开展的手术和相关医疗技术,禁止超执业范围、超执业地点、超诊疗科目、超手术级别、超医疗技术类别开展医疗活动。
第十九条 多点执业医师不能作为申报新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不能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申请增设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高级别手术、二三类医疗技术、发布医疗广告的条件,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未办理医师多地点执业注册手续、超出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师,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多点执业医师在依法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11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