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医〔2011〕185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0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