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卫公〔2012〕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决定对小川乡灵山村卫生室等97家村卫生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负责人或医疗机构名称予以变更。
特此公告
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负责人或医疗机构名称变更目录。
歙县卫生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