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庐卫医[2010]6号
各镇卫生院:
现将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的通知》(卫农秘〔2009〕9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再注册对象:
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和省卫生厅有关要求,2005年经我局注册在本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满5年,且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不包括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护士)。对2005年办理注册手续时,因年龄超过55周岁且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未注册乡村医生,可申请参加再注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再注册:
1、凡未参加乡村医生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2、乡村医生本人不按要求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3、凡注册后一直不在村医疗机构执业或不服从一体化管理的;
4、申请重新注册但未签订聘用合同、未交纳医疗责任风险抵押金的。
二、再注册时间
各镇卫生院要在2010年元月底前完成宣传动员;2月5日之前要完成本辖区内每一位再注册对象的通知、资料收集与初审工作;3月10日前将乡村医生再注册材料纸质和电子版报表(附件3、4)一同报医政股,逾期将不予办理;3月15日前卫生局完成再注册所有材料的收集、审核、汇总等工作;3月底前完成再注册工作。
三、再注册要求
我县为安徽省32个农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区)之一,做好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做到: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切实做好乡村医生再注册工作。开展乡村医生再注册,是履行法定职责,规范乡村医生的从业管理和落实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任务的重要手段。要将再注册工作作为推动我县农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紧落实。
(二)广泛宣传,落实责任,确保再注册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再注册工作涉及到每一位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各镇卫生院要严格把握政策,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将有关政策通知到每一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并保存相关书面材料以便备查。由乡村医生自己造成的失误,责任自行承担;由卫生院(室)或工作人员的失误,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相关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承担。
再注册工作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不得以乡村医生再注册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严禁违章办事和违法办事,严禁向乡村医生吃拿卡要。要公开办事程序,公布举报电话和查询方式,认真接待群众的查询,积极听取群众意见,对于群众举报和上访,要认真处理,限期给予答复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公布。
(三)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加强对村级卫生机构及从业人员清理整顿。各镇卫生院要抓住当前开展的农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机遇,全面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机构设置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对于申请执业注册人数过多的村卫生室,通过公开竞聘、采取择优录取、调剂安置等方式控制执业人数。
要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村卫生室人员配置条件和标准的要求,公开竞聘、择优录用乡村医生;要与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相结合,充分听取所在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四)做好统计,规范上报,确保工作质量。资料统计上报工作要以卫生院为单位进行,个人上报卫生局不予受理。再注册对象要认真填写《安徽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表》,村卫生室、镇卫生院两级医疗机构要签署意见并盖章;各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再注册对象要填写好《全省再注册乡村医生基本情况备案表》,相关表格可到庐江县卫生局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电话:7326048,电子信箱:xhf1163@sina。com)
(五)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镇卫生院要按照便民原则,承担本辖区内再注册工作的通知、资料收集与初审、证书发放、人员名单公示等任务。各卫生院要将再注册的有关政策书面通知到每一位再注册对象,本着“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由院长签字把关,严防弄虚作假。要严格对照再注册条件进行审批,严禁违法办理,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
1、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2、乡村医生再注册程序、资料和条件
3、安徽省乡村医生再注册申请表
4、全省再注册乡村医生基本情况备案表
6、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告知书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卫农秘〔2009〕93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根据卫生部部署,现省开展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以下简称再注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依法抓紧实施
再注册是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行政许可行为,关系到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民的健康保障,对于我省农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顺利推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督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具体实施,促进再注册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界定对象,明确注册范围
再注册的对象为全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满5年,且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但不包括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护士。
三、抓住关键环节,确保工作质量
再注册要按照规定程序、条件进行,具体程序、条件详见附件。要抓住关键环节,确保工作质量。
1、结合实际切实做好通知工作,保证将再注册的有关政策通知到每一位再注册对象。
2、对注册申请表等再注册所有材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核,坚持“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严防弄虚作假。严格对照再注册条件进行审批,严禁违法办理。
3、及时将再注册乡村医生的名单进行公告,方便群众监督,保证再注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4、高度重视村民及乡村医生的反映情况,及时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如有违法活动,须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严肃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四、注重工作衔接,保持政策协调
再注册要与乡村医生的竞聘情况密切联系,各地要按照我厅制定的村卫生室人员配置条件和标准的要求,公开竞聘、择优录用乡村医生;要与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相结合,凡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均不得再注册。
五、其他工作要求
1、要遵循便民原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乡镇卫生院承担再注册的通知、资料收集与初审、证书发放、人员名单公示等工作。
2、根据卫生部要求,各地不得以乡村医生再注册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责任,并通报全省。再注册所需新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我厅将依据各地再注册人数免费发放。
3、各地应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再注册工作;于2010年4月15日前,将再注册人员名单,经市卫生局汇总报我厅农村卫生管理处备案。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2
乡村医生再注册程序、资料和条件
一、通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再注册的有关政策书面通知到每一位符合规定的再注册对象,并保存相关书面材料以便备查。
二、申请。再注册对象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注册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安徽省乡村医生再注册申请表;
2、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
3、村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原件);
4、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原件(审核后退回);
5、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审核后退回);
6、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原件(审核后退回);
7、乡村医生考核或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再注册人员分别整理、按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存放。
三、审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照以下条件进行审核,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给予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再注册,书面告知不予注册的原因。
1、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满5年;
2、村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
3、考核合格(含再次考核合格);
4、身体健康状况能够满足村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需要;
5、近5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或中止执业活动未超过2年。
四、公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再注册乡村医生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1周。公告结束后,将再注册乡村医生名单报经市卫生局汇总后,报我厅农村卫生管理处备案。
附件1:关于切实做好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点击下载 附件2:关于切实做好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点击下载 附件3:关于切实做好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点击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