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教育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妇幼保健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提高全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省卫生厅、教育厅《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皖卫妇社〔2012〕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合肥市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合肥市卫生局 合肥市教育局
2013年4月8日
附件:合肥市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