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社发局,市管卫生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市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根据省卫生厅卫考组[2009]03号《关于开展2009年全省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和全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将我市2009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网上报名时间:2月20日-3月22日;现场审核确认时间:3月23日-4月15日。
实践技能考试时间:7月1日-7月15日。
医学综合笔试时间:执业医师为9月12、13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执业助理医师:9月12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二、报名资格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仍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医发〔2008〕6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省教育厅、卫生厅举办的乡村医师在岗培训,毕业取得的医学类中专学历,可以作为报考的学历依据。
三、报名程序
(一)网上报名及照片上传。考生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按照报名须知、流程等要求填报信息。网上报名成功后,按照规定要求上传照片。照片规格要求:符合证件照标准的近期小2寸数码照片,证件照尺寸:390像素(宽)×567像素(高),分辨率不低于300 dpi,jpg格式,24位RGB真彩色,文件大小在25KB~40KB之间。
因准考证、医师资格证上均使用网报照片,考生所在单位、报名点在报名资格初审时要认真检查考生上传照片的质量和有无合成照片等作假痕迹。对上传照片清晰度不够以及其他不符合证件照要求的,一律要求重新上传。
(二)审核确认。考生报名材料经所在单位初审,由单位按照规定时间统一到所在报名点办理资格审核和交费手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区)卫生局分别负责所辖卫生单位考生的报名确认、资格初审等工作。开发区社事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医疗卫生单位(除医院外)考生的资格初审。县(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事局在完成报名资格的初审后,按照规定时间将考生报考资料汇总,报市考点办审核。
在现场审核确认前,考生所在单位应统一到报名点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由考生签字确认。考生只在网上填报个人信息,未进行资格审核、交费及信息确认,网上填报信息无效。
(三)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两份;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的考核合格证明(试用期截止日期为2009年8月31日);
4.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须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考生报名花名册(一式两份);
7. 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在个体诊所试用的考生,其提交的试用期合格证明,必须附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有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意见。
凡需提供的复印件一律为A4纸复印,并加盖所在医疗机构公章。除毕业证书原件外,其他原件经报名点审查后退回。
四、实践技能考试
(一)考生持实践技能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明,仍在批准的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进行,即:临床类别在市一院、中医类别在市三院、口腔类别在安医大一附院、公卫类别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依据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卫医发[2002]37号)规定,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须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
五、医学综合笔试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由市考点办核发医学综合笔试准考证。
考生参加综合笔试进入考场,须携带医学综合笔试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六、报名费用
严格按照《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计秘〔2002〕13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执业医师每人290元、执业助理医师每人220元。
七、《大纲》与指导用书
今年启用新修订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2009年版)》。按照卫生部医考中心要求,由人民卫生出版社、中国中医药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考试大纲和考试系列用书,属医考中心唯一推荐,在各地医考部门系统内发行。各报名点和考生所在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指导考生在在报名点购买推荐用书,帮助考生复习迎考,提高考试通过率。
八、几点要求
(一)各县、区卫生局和有关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今年医师资格考试的顺利开展。
(二)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卫生单位要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和照片的审查工作,按照报名资格规定和上传照片要求严格把关。同时要加强协调与配合,按照医师资格考务工作日程安排和考点受理报名时间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名确认、资格审核、准考证发放等工作。
(三)各有关卫生单位要认真核验考生报名相关材料,开具的试用期合格证明内容必须真实,严防假学历、假证明的出现。对出具虚假证明,放任持假学历、假证明报名,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