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皖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生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人发〔2008〕153号)文件精神,定于2008年10月为2008年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生专门增加一次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现将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2008年毕业生,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考试成绩仍采取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习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三、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 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本次考试。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申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实习的证明。
四、考试科目及时间
考试科目设置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均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考试时间为: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与时间 |
基础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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