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省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
为做好我市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根据有关文件及省卫生厅医师考试考务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有关考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人员条件
按照《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及《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规定(2006版)》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对考生提交的报名资料进行初审。
二、报名时间:
1、网上报名时间:2009年2月22日至3月22日。
2、现场资格审核及信息确认时间:2009年3月24日至4月7日。
三、报名地点:
1、省、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由各单位集中初审后统一向我局报名。
2、厂、矿、企、事业单位、驻闽、驻榕部队、武警、公安、民办单位等,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均应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报名,由县(市)区初审后报我局。
四、报名时考生应提交的材料
1、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下载打印的,并由考生信息确认签字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一式2份。
2、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及试用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严禁医疗机构对试用期不在本机构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一经发现,将按照《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严肃查处。
3、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港澳台考生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5、2001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专、本科毕业生提供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的学历网上查询结果证明1份(不含其他网站)。
6、2001年以前入学的省外中专毕业生应提供我省、市教育部门或所在学校的招生名单、毕业生情况登记表等有效证明资料。
7、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省外中专毕业生除应提供上述第6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学校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具有考试报名资格的中专卫校及专业设置审批的相关文件。
8、相片要求:按卫生部卫生厅规定上传照片,规格按《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GA461-2004)标准;现场交2张与上传相片同底的小二寸黑白照片。
9、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的,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使用《试用期合格证明表》)。1998年6月26日之前获得助理医师资格的,还应提供职称证书及复印件(1份)。
10、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个体开业医考生,应由原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出据相关有效证明。证明格式按省卫生厅《关于98.6.26前个体开业医报考2010年医师资格要求的通知》(附后)办理。
上述复印材料统一用A4规格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按上列顺序装订成册(靠左上角装订)。
五、收费标准(西医)
按闽价费字〔2009〕232号文规定,实践技能考试与医学综合笔试考试,实行分段收费;实践技能考试每人200元,医学综合笔试:执业医师280元/人,助理医师150元/人。
六、有关事项
1、各县(市)区卫生局、省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等单位,应严格审核考生提交的材料,凡符合报考条件的,按规定时间报我局医政处,逾期不予受理。
2、考生报名资料上报时间:
福州总医院、省、市属单位:4月7日上午。
五城区:4月7日下午。
八县(市):4月8日。
2、上报《2010年度福州市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花名册》、《2010年度福州市“个体开业医”人员申报医师资格考试花名册》各一式二份,并加盖上报单位公章。联系人:林玉燕 电话:83329175
[Page]附件下载:
1、2010年度福州市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花名册
2、2010年度福州市“个体开业医”人员申报医师资格
考试花名册
3、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个体开业医)
4、省卫生厅关于98.6.26前个体开业医报考2010年医师
资格考试要求的通知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