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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催缴2007年医师资格考试费的函(2008.6.4)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8/14 字体:

黑 龙 江 省 卫 生  厅

     黑卫医便函〔2008〕72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催缴
2007年医师资格考试费的函
各市、行署卫生局:
根据2008年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2次催缴2007年度医师资格考试费函件要求以及我省关于缴纳考试费用的有关规定,考试费用应于考试结束后及时上交考区。对于2007年医师资格考试费考区也曾以不同形式多次向你考点催缴,但,至今你考点未能按要求缴纳2007年医师资格考试费用。望收到此函后,立即将你考点2007年医师资格考试费用上交考区,以避免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抄送:卫生部医考委,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8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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