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 信 题 库 搜 索
国家医学考试网
各省医学考试信息
浙江 重庆 河南 广东
河北 上海 北京 天津
山东 安徽 山西 江苏
湖北 湖南 江西 福建
云南 四川 广西 贵州
陕西 兵团 甘肃 宁夏
辽宁 青海 新疆 西藏
吉林 黑龙江 海南 内蒙古
 医学全在线 >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 黑龙江卫生厅 > 正文
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及用印审核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发〔2009〕529号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8/14 字体:

 黑卫医发〔2009〕529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医师资格考试
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及用印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管理,完善合格考生错误信息修改审批程序,依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合格数据转发和合格考生信息修改有关意见》(国医考发〔2008〕60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修改合格考生资格信息和注册信息及用印审核,提出如下的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制定和完善合格人员资格信息和注册信息修改审核程序,明确相关责任,设专人负责。
二、各地如需修改合格人员医师资格信息和注册信息,必须事先向省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厅同意后,上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修改,修改后的信息由国家医考中心回发省厅,省厅依据修改后的数据给予制证,发放至各市(行署)卫生局和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三、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由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如指派申请人直接到省厅提出修改申请的,省厅将不予受理。
四、书面申请材料中,包括各市(行署)卫生局和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负责人签发的正式文件,附每位考生的申请审核表(附件一)及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汇总表(附件二)。同时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汇总表报电子版一份,发送至电子邮箱:zhangxu19792001@sina。com
五、2008年(含2008年)以后通过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人员相关信息不予更改。
六、每年2月和10月集中上报省厅,省厅审核通过后上报至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七、所有需加盖省卫生厅钢印和水印医师资格证书(包括医师执业证书),必须先报医政处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数据库采集的原始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办公室用印管理程序,逐级审批方可用印。
联系人:张旭 电话:0451-85985911
附件1: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申请审核表
附件2: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汇总表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成华区卫生网:成华区关于2012年医师资格考
 椒江区卫生网:关于开展第二轮医师定期考核
 瑞安卫生人才考试网:关于领取2011年医师资
 巴州区医学考试网: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实践
 运城医药卫生人才网:有关2014年护士执业资
 贵阳医考网:关于201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
   触屏版       电脑版       全站搜索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医学全在线(m.med126.com)
网站首页
频道导航
医学论坛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