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人发〔2010〕279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认定类医师资格
证书丢失补办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丢失补办等工作,更好地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丢失补办等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师资格证书》丢失补办
专业技术人员经认定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丢失后,须在《黑龙江日报》刊登“丢失声明”,一个月后申请补办。申请补办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医师资格证书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黑龙江日报刊登“丢失声明”(刊登后一个月以上)一份;
(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黑龙江省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丢失补办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
二、军队转业、复员和离退休人员换领《医师资格证书》
军队转业、复员和离退休人员换领《医师资格证书》,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附件4)一式三份;
(二)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
(三)转业、复员或退伍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四)原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三份;
(五)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三份;
(六)申请人近期一寸或小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三、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加注编码
专业技术人员到外省行医注册需加注编码者,即由19992311改为199523110等情况,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外省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聘任证明。
(三)《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一份;
(四)本人加注编码的书面申请(由本人签字)。
四、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
专业技术人员所持《医师资格证书》中的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证书编码等信息更正,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五)申请人近期一寸或小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六)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姓名错误,须由乡镇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正式户籍证明;其他信息更正,须由单位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除加盖公章外,尚需经办人及主管领导签字;
(七)《黑龙江省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
五、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信息网上录入
部分人员由于认定时信息填写、录入错误,导致网上信息缺失,须重新核实、录入上网者,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五)《黑龙江省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信息录入申请审核表》(见附件3)。
六、报送办法及办理时间
(一)第一、二、四、五项须提交的材料,要经县(区)、市卫生局审核、盖章后,由申请人报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大厅办理。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41―5号,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一楼。 联系电话:0451―53622724。
(二)第三项,由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直接到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大厅办理。地址:同上。
七、有关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事项的真实性认真进行审核,杜绝假证明、虚假文件、材料等情况出现,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当事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同时给予当事人及相关单位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等处理。
(二)此通知下发前,已由各市、行署卫生局核实、上报省卫生厅人事处、待上网的人员,不在此列。 其他因信息错误需上网或更换医师资格证书者,均须按此程序办理。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本通知及所需“审核表”,可在黑龙江卫生信息网上下载,网址:www.hljwst。gov。cn。
附件:1、《黑龙江省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丢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黑龙江省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申请审核表》
3、《黑龙江省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信息录入申请审核表》
4、《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一○年四月九日
共印60份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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