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政发〔2011〕546 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
(2011-2015年)》的通知
各市、地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及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政法发〔2011〕59 号)精神,进一步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全面提高卫生系统法治化管理水平和增强卫生法制观念,为“十二五”时期卫生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在“五五”普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全省卫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促进卫生改革与事业发展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自觉性和使命感。
二、全省各单位要根据黑龙江省卫生系统“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方法步骤等内容和要求,制订具体的法制宣传教育计划,落实各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工作步骤和安排,针对不同对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深入开展“六五”普法,使全省卫生系统全体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法治化管理水平得以提高,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进一步发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更加良好。
三、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六五”普法工作的领导,成立普法领导小组,落实责任机构和人员,落实普法经费,建立和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量化标准,实行目标管理。
四、各市、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制订当地的普法工作计划,并于2011年10月30日前报我厅备案。“六五”普法工作将于2011年11月启动实施。
联系人:黑龙江省卫生厅法规处 那美然
联系电话:0451-85971112
附件:1.黑龙江省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2.黑龙江省卫生厅“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及具体职责分工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卫生 法制 规划 通知
抄送:卫生部法规司。 |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2011年10月10日印发 |
共印60份
附件1
黑龙江省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
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为推进依法治省工作,进一步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全面提高我省卫生系统法治化管理水平和增强卫生法制观念,为“十二五”时期卫生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及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卫政法发〔2011〕59 号)精神,结合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二五”时期卫生发展目标任务,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要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卫生法治实践相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卫生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深入扎实的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卫生法律知识,进一步坚定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增强卫生系统全体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提高卫生系统法治化管理水平,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医疗卫生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卫生法律的需求;坚持分类指导,增强卫生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学用结合,促进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丰富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利用每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省卫生系统领导干部和卫生人员的宪法意识。要在卫生系统大力宣传宪法确立的国体政体、领导核心、指导思想、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大力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等内容,大力宣传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宪法理念,进一步增强卫生系统全体人员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加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力度,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深入人心。
(二)围绕卫生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措施,使广大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能够正确认识、参与和支持医改;学习宣传与卫生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学习宣传规范医疗服务、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利和正常医疗秩序;学习宣传疾病预防控制、母婴保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和增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学习宣传《献血法》,推动无偿献血,加强血液管理,保障血液供应和安全;学习宣传食品药品安全、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经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
(三)围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学习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学习宣传信访、投诉、调解等法律法规,促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学习宣传行政复议与诉讼、侵权责任、医疗纠纷调处、疫苗异常反应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法律法规,引导公民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
(四)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以医疗卫生人员为重点,加强
执业医师法、《刑法修正案(六)》、反腐倡廉和治理商业贿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倡导良好医德医风,促进医务人员树立正确价值观和利益观,增强廉洁行医、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广泛开展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公务员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与规范卫生权力运行工作相结合,不断增强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深入开展反面典型教育,利用发生在卫生系统的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
(五)继续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医疗卫生机构”主题活动。突出服务科学发展,针对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的不同需求,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落实责任单位,明确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确保活动取得实效。深入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利用各种卫生日、卫生法律宣传周、宣传月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六)深入推进依法治理。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健全卫生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和完善卫生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进法律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要围绕卫生工作重点,深入开展卫生行业专项治理活动,使卫生系统法治化管理水平跃上新台阶。
三、对象和要求
重点加强医疗卫生人员、领导干部、公务员和卫生执法人员、广大人民群众、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卫生法制宣传教育。
(一)深入开展医疗卫生人员法制宣传教育。要在新上岗人员培训、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纳入卫生法律知识,学习掌握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与其执业行为密切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要通过集中培训、收看专题片、组织讨论会等不同形式,继续开展在岗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规范医疗行为,切实做到依法执业、廉洁行医。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窗口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大对医疗卫生人员学法用法的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成绩作为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和竞聘上岗等的重要依据。
(二)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要健全并落实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的考察、学法守法用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大力推进卫生系统公务员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守法用法。加强基本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大公务员培训力度,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公布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坚持和完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将公务员依法办事情况作为公务员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加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提高卫生行政管理水平,确保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四)广泛开展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宣传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大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和职业病防治等的宣传教育,加大遵纪守法和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等内容的宣传,增进广大人民群众对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认识,提高依法维护生命健康权益的法律意识。
(五)积极开展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以职业病防治法和食品安全法为重点,加强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深化企业职工的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引导职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四、工作步骤与安排
全省卫生系统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 2011年下半年。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总结“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本规划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六五”普法实施计划,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全省各市、地卫生局的“六五”普法规划,于2011年10月30日前报省卫生厅法规处备案。卫生部编写的卫生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普及性统一教材,作为全国卫生系统普法规范读本。省卫生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写和印发相关普法材料。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规划要求,制订法制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年度工作重点和具体要求,确保本规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2013年开展中期检查督导和评估。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下半年。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卫生厅组织考核验收,并将工作总结于2015年10月底前报卫生部。卫生部将适时组织抽查、验收,并对优秀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省卫生厅成立“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厅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法规处。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健全本地区卫生系统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制,明确领导职责,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联席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积极面向社会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支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各地要建立健全卫生法制宣传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先进。
(三)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和人员保障。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强卫生普法办公室的建设,保证普法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各地要完善卫生普法工作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实行目标量化管理,对卫生普法工作定期进行检查、督促。
(四)创新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利用各类卫生宣传日、宣传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实践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法治实践,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深入浅出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探索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办好普法网站,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附件2
黑龙江省卫生厅“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领导机构及具体职责分工
一、卫生厅“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 长:赵忠厚
副组长:魏新刚
成 员: 方庆伟(办公室主任)
王国昌(人事处处长)
孙希昌(规财处处长)
王春明(法规处处长)
王永江(应急办主任)
倪雨滋(疾控处处长)
宋 莉(农卫处处长)
张晓炬(妇社处处长)
谢云龙(医政处处长)
王凤民(医管处处长)
梁法兴(药政处处长)
岳 萍(科教处处长)
周海峰(外事处处长)
李维东(机关党委书记)
韩 良(老干部处处长)
王 平(纪检监察室主任)
(二)办公室:设在法规处
主 任:王春明(法规处处长)
副主任:那美然(法规处副处长)
二、具体职责分工
办公室:负责全省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大型宣传活动的策划和实施;
人事处:负责公务员法制培训考核工作;
法规处:负责全省卫生系统“六五”普法规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厅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普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其他各处室结合本处室执行的专业法配合做好各项普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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