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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护士延续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来源:鹤岗卫生网 更新:2013/8/14 字体:

鹤卫医发〔2013〕7号

各县、区卫生局,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

依据《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href="http://code.fabao365。com/search/wd=%E6%8A%A4%E5%A3%AB%E6%89%A7%E4%B8%9A%E6%B3%A8%E5%86%8C%E7%AE%A1%E7%90%86%E5%8A%9E%E6%B3%95"style="color:#FF0000"  target=_blank>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以及《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发〔2008〕61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护士延续执业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机关

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黑龙江省卫生厅负责三级医疗机构的护士延续执业注册工作,市卫生局负责本部门发放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护士延续执业注册工作。

二、对象及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护士延续执业注册。本轮延续执业注册的范围为2008年《护士条例》实施时新更换护士执业证书人员及首次注册人员。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医疗机构关于申请护士执业延续注册的正式文件(后附护士延续执业注册名单,见附件2);

(二)《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三)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四)健康体检证明(申请注册6个月内体检,且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者。);

(五)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证(5年50学分,一类学分不少于10分);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医疗机构公章,个体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加盖县、区卫生局公章)。

四、受理程序

各、县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县区医院、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个体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村卫生所)护士延续执业注册申请材料的初审,一级及以上机构、民营医院、门诊、厂企卫生所等负责本单位护士延续执业注册人员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将符合条件的护士提交延续注册(无联网管理系统的单位,统一交由市卫生局进行网络系统提交),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办理护士延续执业注册。

五、其他事项

(一)为保证我市首席护士延续执业注册工作有序进行,我市制定了护士延续执业注册审核时间表(附件1),请各相关医疗机构提前将申请材料准备好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卫生局办理。三级医院10月31日-11月1日到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护士延续执业注册。如时间有变,将另行通知。

(二)护士延续执业注册为日常工作,今后注册满五年者,可按程序办理。

(三)办理护士延续执业注册需由医疗机构提前将护士信息在护士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提交。

(四)如遇系统中无信息的护士,请在批量工作结束后到省厅医政处办理复审业务再二次上报。

(五)相关表格请登录鹤岗市卫生局网站下载。

附件1:护士延续执业注册审核时间表

附件2:护士延续执业注册名单

鹤岗市卫生局

  2013年8月14日

    

  鹤岗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8月14日印发 

附件1、附件2下载地址:http://www.hgws。cn/down/html/?198.html

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及健康体检表下载地址:http://www.hgws。cn/down/html/?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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