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卫科发〔2011〕88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3月18日起将对全市卫生技术人员2012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进行审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分审验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分值及时限要求
每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教育学分25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三级医疗机构10分),Ⅱ类学分15-20分。
2012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时限为2012年1月至12月份所获得的年度总学分。
三、时间安排
2013年3月18日-30日。
四、学分审验材料及办法
(一)各县、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首先应将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审验材料准备齐全,同时填报“鹤岗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汇总表”,按照汇总表顺序将技术人员学分档案进行排序,输出两份,并加盖公章。如学分分值未达到合格标准,请在备注栏目标注不合格原因。市卫生局工作人员将按照通知时间期限进行学分审验,绥萝两县及市人民医院与矿务局总院将深入医疗机构进行学分审验,请各单位积极配合,过时限将不再办理。
(二)提交学分审验材料要求如下:
1、学分证书需要提供原件(一类学分应缩印2倍,加盖公章粘贴在《学分登记册》第14页上)。
2、已发表文章和出版物应属国家、省(市)正规出版物或著作,方可给予登记认定,经过认定后,提交论著、论文原件及加盖医疗公章的复印件。
3、获奖证书应提供原件和授予单位正式文件。
4、参加进修人员必须提供《鹤岗市卫生技术人员进修申请表》,并附进修接受单位出具的进修合格证明材料。
5、参加国家、省级继续教育项目培训人员需提供外出学习培训相关证明材料(继续教育培训文件复印件、差旅费报销单据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五、学分审验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主管
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尤其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门诊部、厂企卫生所等更应该加强重视程度,认真组织,由专人负责,避免漏报、误报卫生技术人员学分,提交材料不全造成学分审验不合格的,后果由卫生技术人员自行负责。
(二)各县、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文件政策规定,对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当事人,所获年度学分作废,取消当年申报技术职务或岗位聘任、执业注册资格,并追究经办人责任。
附件:鹤岗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汇总表
鹤岗市卫生局
2013年3月15日
鹤岗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