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重新执业注册及资格认定办法
为了落实《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黑龙江省卫生专项重点工作要点的通知》(黑卫办发〔2012〕44号),2012年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乡村医生资格认定、注册及证书的换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执业注册人员范围
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人员。
二、执业注册人员条件
(一)为全省范围内符合执业条件,证照统一,在村、屯执业的现有医疗卫生人员。
(二)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三、执业注册具体办法
(一)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医疗卫生人员。
1、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乡村医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重新执业注册人员申请表》(附件1)与身份证、毕业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一并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继续执业条件进行审核。
3、符合继续执业条件,拟给予再注册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填写《黑龙江省乡村医重新生执业注册登记汇总表》(附件2),登记造册,建立乡村医生注册纸质及电子版管理档案,并报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汇总。
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复核、汇总后,报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乡村医生进行重新注册、编号备案、并网上公示。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证书编号等网上注册信息,在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加注重新注册时间,并加盖县级和省级公章,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
(二)2004年1月1日之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已经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
1、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执业(助理)医师在村执业认定表》(附件3)与身份证、毕业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一并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进行资格认定并登记,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填写《黑龙江省已从业执业(助理)医师在村卫生室执业注册登记汇总表》(附件4),登记造册,建立乡村医生资格认定纸质及电子版管理档案,并报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汇总。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汇总后,报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其对乡村医生资格证书重新编号备案、网上公示。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资格证书编号等网上公示信息,在乡村医生资格证书相应位置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在照片上加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钢印后,颁发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再由县(市、区)的卫生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四、执业注册时间安排
(一)县级认定阶段:通知到每名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并做好记录,由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提出申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进行审核,审查申请人资格,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此项工作在2012年5月10日前结束。
(二)市级复核阶段: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汇总,上报省卫生厅,此项工作在2012年5月31日前结束。
(三)上报备案阶段:省卫生厅登记备案,网上注册,此项工作在2012年6月20日前结束。
(四)注册登记阶段: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换发执业证书,此项工作在2012年6月30日前结束。
五、资格认定人员范围
(一)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准备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人员。
(二)中专以上医学院校毕业临床医学人员,准备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人员。
六、资格认定具体办法
符合上述资格认定人员范围的医疗卫生人员,需经过乡村医生资格考试,合格后颁发乡村医生资格证书。
1、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执业(助理)医师在村执业认定表》(附件3)与身份证、毕业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原件一并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
2、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填写《黑龙江省未取得执业资格准备在村卫生室执业卫生人员登记表》(附件5),登记造册,建立乡村医生资格认定纸质及电子版管理档案,并报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备案、汇总。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备案、汇总后,报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人员,每两年组织一次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颁发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具有资格的乡村医生被村医疗卫生机构聘任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逐级上报备案。
七、资格认定时间安排
(一)县级认定、市级复核、上报备案阶段时间同执业注册时间安排。
(二)全省乡村医生资格考试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及注册等另行通知。
八、执业注册及资格认定工作要求
(一)乡村医生的再注册及资格认定工作,是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是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的重要一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知到位,认真组织,严格核对,按文件要求做好资格认定及在注册工作。
(二)对于乡村医生本人不再提出申请的,或死亡、无法联系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有效期满后视为自动放弃执业资格,不予再注册。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填写《黑龙江省已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登记表》(附件6)。在村医疗机构从业的执业注册护士需填报《黑龙江省村医疗机构从业的执业注册护士调查表》(附件7)。县(市、区)域内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信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填写《黑龙江省村卫生室及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8)按时逐级上报。
(三)对农村“村民委员会”改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原村医疗机构和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办公厅转发关于不宜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复函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4〕43号)的要求,落实所需资金,严禁在乡村医生考核和执业注册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增加乡村医生负担,要本着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1. 《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重新执业注册人员申请表》
3. 《黑龙江省执业(助理)医师在村执业认定表》
7. 《黑龙江省村医疗机构从业的执业注册护士调查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联 系 人:陈为民 联系电话:0451-85985907 电子邮箱:nwc85980559@163。com
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关于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重新执业注册及资格认定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抚远县、绥芬河市卫生局: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重新执业注册及资格认定办法》(黑卫农发〔2012〕212号)印发给你们后,部分市、县卫生局反馈部分意见,现作如下补充说明:
第五项资格认定人员范围之中,第二款“中专以上医学院校毕业临床医学人员,准备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人员。”所指的“中专以上医学院校毕业临床医学人员”是国家统招的毕业生。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乡村医生重新执业注册及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旧证新签:2004年前的乡村医生,县卫生局在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加住重新注册时间,加盖县和省级公章,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
二、核发新证:2004年以后助理医师进入乡医队伍,逐级申报、审核核发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新人考试:未进入乡医队伍的人员,符合执业助理和中专以上学历(国家统招学历)要进行考试,合格者,颁发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每两年组织一次未取得乡医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考试;此类人员择期择优录用。
四、市卫生局复核:按省卫生厅要求,所有证件市卫生局要进行逐一复核,时间另行通知;
五、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确定:省厅确认的时间为2009年,且有统一编号的证书。
六、证件丢失:中专以上学历证件丢失,无法确认,不许考试;
七、其它人员:有乡医资格证书但未在岗,符合条件按新人考试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