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为促进民办医院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长春市民办非营利性医院执业准入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详见附件)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长春市民办非营利性医院执业准入管理意见》的通知.doc 长卫审批发?2011?1号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