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吉林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市助产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服务)》校验换证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详见附件) 附件下载: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服务)》校验换证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