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卫生局文件
东卫〔2008〕245号
关于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年度校验的通知
各镇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必须校验一次,为组织好2008年度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校验对象: 2007年度转型变更名称的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各村卫生站;
2、时间安排:集中在2008年10月14日、15日两天将校验材料上报至局基层防保科;
3、材料要求: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工作总结;(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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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十月六日
主题词:卫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校验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