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卫生局文件
东卫〔2010〕306号
关于开展2010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盐城市卫生局《关于下发盐城市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盐卫医〔2008〕6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东台市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现就2010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医师定期考核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第二个周期的考核时间为2008年12月至2010年12月。11月30日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评定时间;业务水平测评已考核完毕(11月6日全市统考),考核成绩另文下发。
二、考核方式与程序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业务水平测评由各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各考核机构复核。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
考核机构参照2008年确定的,不再变化。各考核机构和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完成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三、考核阶段
1、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于11月24日-12月10日内完成需要考核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评定。具体要求:(1)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相衔接;(2)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考核评定的依据;(3)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考核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即12月10日将《医师定期考核表》和《医师定期考核个人述职表》、《医师定期考核报名登记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均应一式三份报送各考核机构复核。医师定期考核各类表格即日可到局医政科领取。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完成上项工作的同时,应当依照《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周期内符合执行简宜程序考核的医师,免其参加一般程序的业务水平测评,仅由本人写述职报告,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各考核机构审核即可。此外,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凡属此类医师应当培训或考核合格证作为《医师定期考核表》附件,一并提供给各考核机构。
3、各考核机构先对报送的考核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办法》的规定,对符合参加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4、业务水平测评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1)个人述职;(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已参加过全市11月6日考试合格的人员不需再考);(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5、根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所在机构向各考核机构报告。
四、被考核医师职责
1、被考核医师必须依时参加业务水平测评,自觉维护考核秩序,主动与考核人员合作,共同完成考核任务。
2、如实表述业务水平有关信息,不得作弊或以贿赂手段取得考核结果。
3、认为考核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该考核人员回避。
4、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各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五、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测评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考核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2、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十四项情形之一的,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3、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4、各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考核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5、被考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核申请的,各考核机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知医师本人。
6、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符合《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各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
7、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完毕,由各考核机构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报名统计表》(附件1)、《医师定期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六、考核要求
1、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医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依照《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2、本局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3、医师定期考核可与日常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
4、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其中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不合格人员须经培训、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5、对考核不合格医师由卫生局负责组织培训,并重新安排考核。医师因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方面原因考核不合格而暂停执业活动的,暂停执业活动期间应到指定机构进行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因职业道德等原因考核不合格而暂停执业活动的,暂停执业活动期间由所在单位安排培训与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针对不合格项再次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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