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依法加强护士管理,保证护士队伍素质,切实做好
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所有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者必须按照《护士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实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的规定,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二、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护士连续注册,须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向注册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再次注册申请表,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二)护士执业证书副本;(三)继续教育学分证书。凭以上证件到注册机关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三、各市(区)卫生局要加强对流动护士的注册管理,如执业机构变动要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再次注册时,要在《护士执业证书》副本上标注申请人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四、各市(区)卫生局要依法行政,加强护士准入管理工作,规范护士执业行为。要充分重视护士执业许可和注册工作,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的程序。
五、各市(区)卫生局要加强护士注册信息的档案资料管理。认真做好原始档案资料的填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和资料的统计、汇总、上报、备案工作。要加强“护士注册信息管理软件”及相关档案资料的动态管理,对新增、减少、注销及变更等事宜,要及时做好信息修改和档案的记录、整理、归档工作,使执法工作有据可查,有案可依。
六、凡不按照《护士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实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进行规范注册的人员,则按照《护士管理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医疗机构违反《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伪造证件骗取执业证书,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责任。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