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
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卫医[2009]42号
各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有效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省卫生厅制定下发了《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苏卫医[2009]79号.doc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