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做出了“加快发展全科医学,培养全科医生”的重要决策。为加快发展全科医学教育,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深入、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卫生部“发展全科医学教育的意见”、“全科医学培训中心管理办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社区卫生服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科医学是以人为中心,以维护和促进健康为目标,向个人、家庭与社区提供连续、综合、便捷的基本卫生服务的新型医学学科。全科医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应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开展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卫生技术人才。
第三条 全科医学教育对象是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具有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以及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个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享有参加全科医学教育的权力和义务。凡未参加全科医学教育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者不得从事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的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全科医学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全科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省、市(指设区市,下同)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是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五条 省级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中心)在卫生厅领导下,在卫生部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指导下开展工作,由卫生厅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省级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省卫生厅的全科医学教育工作安排,面向全省开展全科医学师资、管理干部、业务骨干和其它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2、建设规范的全科医学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从理论与实践上完善各类服务与教学规范,为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和社区卫生服务积累经验;
3、进行全科医学理论与实践探索,开展学科领域内的科学研究;深入开展调查,为政府决策和学科建设提供咨询和依据;
4、开展全科医学教育质量保证和效果评估的研究工作,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活动,指导全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开展培训工作;
5、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开展全科医学教育信息服务工作;
6、指导市级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开展工作;
7、承担省卫生厅交办的全科医学教育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级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中心)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省级中心指导下开展工作,由卫生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市级中心主要任务是:
1、根据当地卫生局的全科医学教育工作安排,面向全市开展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工作;
2、建设全科医学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从理论与实践上完善各类服务与教学规范,为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和社区卫生服务积累经验;
3、进行全科医学教育实践探索;深入开展调查,为政府决策和学科建设提供咨询和依据;
4、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快全科医学教育信息交流;
5、承担当地卫生局和所在单位交办的全科医学教育有关工作。
第七条 全科医学培训中心为非独立法人机构,依托所在单位原有实体或内设机构,行政管理隶属于所在单位,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
一、省级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在开展大学本科学历教育的医学院校内,且成立了全科医学教育专门机构,有发展计划和健全的管理及教学制度,并开展3年以上全科医学教育工作;
2、有固定的办公和培训场所,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相关图书资料3000册以上(应含有一定数量的外文书刊),能够保证培训工作的需要;
3、全科医学及其相关主干学科设置齐全,各主干学科均有1名以上专职教师。
4、按照卫生部科教司《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中心设有规范的全科医师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能满足不同形式和各类的全科医学教育要求;
5、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承担过省级以上相关的科研课题和项目,有一定数量的论文和成果在国家核心杂志上发表。编写和出版过全科医学教育的有关专著或教材,在本学科领域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6、同国内外全科医学教育机构和相关组织保持长期、友好联系,能及时获得国内外全科医学教育新的动向和进展信息。
二、市级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在省级重点中等卫生学校或三级医院内,有全科医学发展计划和健全的管理及教学制度,已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工作;
2、设立的全科医学教育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和培训场所,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相关图书资料500册以上,能够保证培训工作的需要;
3、全科医学及其相关主干学科设置齐全,有3名以上专职教师和相对固定的兼职教师。
4、按照卫生部科教司《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中心设有规范的全科医师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能满足不同形式和人员的全科医学教育要求;
5、同省内外全科医学教育机构和相关组织保持长期、友好联系,能及时获得省内外全科医学教育新的动向和进展的信息。
第八条 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所在学校(单位)应提供中心所需的人员、工资、日常办公费用等,并在培训场地、设备、教学、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中心应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对专项经费与合作项目经费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培训工作业务收入主要用于中心的自身发展,不以营利为目的。
中心每年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预决算报告等。
第九条 全科医学临床培训基地是按照《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试行)》和《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的要求承担临床教学任务,对拟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高等学校医学本科毕业生进行毕业后全科医学教育、对已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或拟转岗到社区卫生服务岗位工作的在职执业医师进行岗位培训的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把全科医师临床培训工作作为本院基本教学任务之一,有规范的全科医师临床培训的管理制度,有相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完整的教学培训档案。有能满足全科医学教学的经费。
2、有一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负责全科医学教学工作,各科授课或带教教师须经全科医学基础理论培训,基本掌握全科医学知识,有带教经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具有完成全科医学教学任务的门诊、病房、教室、图书室(有一种以上全科医学图书资料)等,以及必要的教学设备;医院科室设置基本齐全,包括内、外、妇、儿、急诊、精神、皮肤与性病、康复、中医、眼、耳鼻喉等科室,能按照《大纲》要求完成教学任务(个别科室可与其他医院协同完成)。
第十条 全科医学社区培训基地是按照《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试行)》和《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以下统称《大纲》)的要求承担社区实践的培训任务,对进入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社区实践部分的医师和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的医师进行社区实践的培训场所。具备以下条件:
1、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把全科医师社区实践培训工作作为主要任务之一,教学管理制度健全有相应的实践教学计划,完整的实习档案。各类病案、记录完整,有能满足全科医学教学的经费,并专款专用。
2、带教医师应为接受过全科医学知识和技能培训,具有全科医学教学意识和经验,能够用全科医学理论指导实践工作,并有2年以上社区工作经验的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其中至少有一名带教医师掌握中医学知识和技能;
3、科室设置及功能完善,设有全科医学诊室、健康教育室、预防保健科、康复室等。有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口和完整的服务记录。预防保健人口不少于10000人,每个医师经常联系的病人数一般不少于200人;
4、教学管理与设备齐全,包括有按照学校标准设置的教室(会议室)、投影仪、计算机等。图书室内至少有一种以上全科医学杂志和一定数量的医学书籍。
第十一条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全科医学教育的领导,负责贯彻落实省、市全科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全科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全科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全科医学教育活动。在学习期间享受与国家和本单位在岗职工规定相同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章 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十三条 实施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建立全科医学教育体系的核心,是培养全科医师,提高我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和主要途径,也是完善我国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培训对象: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毕业后拟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医师。
第十五条 培训目标:经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达到人事部、卫生部《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全科医学专业主治医师的基本条件和以下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具有良好的医德和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熟悉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新进展,并能用以指导实际工作。
3、具备全科医学思维能力和诊疗策略,在社区卫生服务专业队伍中发挥技术骨干作用,能向个人、家庭和社区提供以人为中心,以维护和促进健康为目标,融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帮助社区居民合理使用医疗资源、享受经济有效的卫生服务。
4、基本掌握医学科研的方法,能结合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践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5、掌握电子计算机的基本原理和在社区卫生服务管理领域的应用,并能熟悉上机操作。
第十六条 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知识。业务培训分为理论学习、医院轮转和社区实践。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培训的全过程,逐年考核。
培训时间为4年(共48个月),培训内容按《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试行)》要求,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个月,理论学习。集中进行全科医学理论课程学习。
第二阶段:33个月,医院轮转。轮转期间参加“临床培训基地”的临床主要二级科室和相关科室的医疗工作,进行临床基本技能训练,同时学习相关专业理论知识。有关管理制度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三阶段:12个月,社区实践。深入社区培训基地,在上级全科医师的指导下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第一、二阶段培训结束,由各培训基地组织阶段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理论知识、临床技能等;第三阶段培训结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对培训内容进行全面、综合考试、考核。
考核合格者,经省卫生厅审核后,发给统一印制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 全科医师岗位培训
第十八条 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使学员掌握全科医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其防治社区常见病、多发病和解决社区健康问题的能力。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能运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以维护和促进健康为目标,向个人、家庭、社区提供融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为一体的基层卫生服务,达到社区卫生服务相应的岗位要求。
第十九条 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对象是从事社区服务执业医师(包括个体开业医师)。
第二十条 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内容和方法:培训内容:全科医学概论、诊断学医学心理学、预防医学、临床常见问题处理、中医药学、社区重点人群保健社区康复。
培训方法:
1、采取脱产、半脱产或业余学习方式。
2、教学方法采取以授课为主,适当结合案例讨论、医院和社区教学基地(包括原单位)见习和实习。合理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
3、培训学时为600学时,其中理论教学500学时,其中面授课时不得少于80%,实践教学100学时,学时可以累计计算。
第五章 社区护士岗位培训
第二十一条 社区护士岗位培训目标使社区护士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掌握社区护理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以维护和促进社区人群健康为目标,向个人、家庭、社区提供综合性、连续性、 协调性和高度情感性的护理服务,达到社区护士的岗位要求。
第二十二条 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对象从事或拟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注册护士。
第二十三条 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内容和方法培训内容:社区卫生服务概论;社区护理概论;社区评估与护理程序;社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人际关系与沟通技巧;特殊人群的预防保健;常见疾病的预防及护理;医源性感染的预防;社区膳食管理;社区康复;社区紧急救护;临终关怀;社区常见传染病与性传播性疾病的护理及病人管理;社区人群心理健康护理;中医护理;社区护理常用操作技术与技能。
培训方法:
1、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采取脱产、半脱产或业余的学习方式。
2、教学方法采取以理论授课为主,适当结合案例讨论,且在医院和社区教学基地见习和实习。
3、参考学时约为360学时,其中理论教学240学时,实践教学120学时。
第六章 乡村医生全科医学知识培训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全科医学知识培训目标使乡村医生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熟悉全科医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社区护理的基础知识。提高其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和解决农村人群健康问题的能力。能初步运用生物-心理- 社会医学模式,以维护和促进健康为目标,向个人、家庭、社区提供融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为一体的基层卫生服务,达到社区卫生服务相应的岗位要求。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对象从事或拟从事农村村级卫生室(站)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内容和方法培训内容:全科医学概论,医学心理学概论,预防医学概论,中医中药概论,社区护理概论,临床常见问题处理,农村重点人群保健;康复医学概论;紧急救护;临终关怀。
培训方法:
1、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学习和函授方式。
2、教学方法采取以授课为主,适当结合案例讨论、医院和社区教学基地见习和实习。合理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成果。
3、培训学时为240学时,其中理论教学160学时,其中面授课时不得少于60%,实践教学80学时,学时可以累计计算。
第七章 全科医学师资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全科医学师资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使学员掌握全科医学理论知识和全科教学方法,熟悉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具备全科医学理论和社区实践教学能力,能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对象的基本条件培训对象为拟从事全科医学教育的教学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具有良好的医德和师德。
2、熟悉本学科、本专业及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了解本专业的新进展,并能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教学或带教的两年以上经验。
3、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医学高等院校、省部级重点中等专业卫生学校工作,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九条 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内容和方法
培训内容:全科医学理论、教育学、医学心理学、预防医学、中医药学、康复医学、电子计算机知识、卫生管理学概论。培训方法:由省级全科医学培训中心组织全脱产培训180学时(包括实践教学)。
第八章 全科医学培训管理
第三十条 全科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开展全科医学培训工作的部门(单位)须经市级以上(含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全科医学培训班须在批准部门备案。未经市级以上(含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全科医学培训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全科医学岗位培训考核参加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人员的考核分为各科考核和结业考核。各科考核由各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组织。结业考核由省卫生厅组织,合格者按照培训目的,颁发全省统一的相应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取得相应的证书作为从事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或从事村卫生室(站)医疗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三十二条 各社区医疗服务单位和村卫生室的管理部门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为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之一,也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三条 建立全科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开展全科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四条 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全科医学教育活动,并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全科医学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六条 对以开展全科医学教育活动的名义,乱办班、乱收费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举办全科医学培训项目资格,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陕西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