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卫生局
关于2012年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公告
为提高乡镇卫生院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满足我市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缓解我市城乡卫生人力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现状,大力推动新农村建设,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294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2〕120号)精神,拟面向全国招聘20名执业医师到广安市邻水县、岳池县乡镇卫生院工作,承担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症的诊疗服务,以及其它公共卫生服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
2、有强烈的事业心,愿意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做贡献;
3、身体健康;
4、已取得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包括未注册的人员;
5、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医药卫生类中专及以上学历;
6、50周岁以下(即1962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人员);
7、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乡镇卫生院在职人员和在村级卫生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不列入招聘范围。
二、招聘程序
(一)自愿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的方式同时进行。网上报名可在“四川卫生人才网”填写和传送报名基本信息,待初审通过后下载打印《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应聘执业医师报名登记表》参加现场资格复审。
(二)资格审查。邻水县、岳池县卫生局组织人员负责在应聘人员上传报名信息后3日内进行网上资格初审。初审合格的人员在网上报名结束后4日内,持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应聘执业医师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免冠照片3张、本人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和现实表现证明,到广安市卫生局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
(三)考试考核。广安市、县卫生局组织有关医疗卫生专家组成考试考核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考试考核,择优选择应聘人员。考试考核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为医学基础知识、临床技能、病案分析等。考核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临床实践能力、资格条件等。
(四)体检。考试考核一周后,由市卫生局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并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或未按时体检的,按考试考核顺序依次递补。
(五)公示监督。体检合格者名单,在“四川省卫生厅网站”、“四川卫生人才网”及“广安市卫生局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招聘人员姓名、性别、拟服务乡镇卫生院名称、原工作单位(医疗机构名称、在职或退休)等和监督电话,公示期为5天,接受社会举报。
(六)确定人选。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卫生局项目办报省项目办统一出具招聘通知。应聘执业医师接到招聘通知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广安区卫生局报到。不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聘用
(一)签订合同。邻水县卫生局、岳池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与招聘执业医师办理聘用手续,同时按有关规定与招聘执业医师签订《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聘用合同书》,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签章、签名生效,聘用期限为5年。聘用合同一式5份,省、市、县卫生局、乡镇卫生院和招聘执业医师各一份。合同双方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聘用合同的各项约定,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招聘执业医师应自觉接受管理,服从单位安排。
(二)合同管理。招聘执业医师服务期间,原则上不能申请离开项目服务岗位。除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原因,招聘执业医师擅离职守达7日以上的或擅自终止合同的,视为违约。对违约的招聘执业医师作如下处理:(1)取消服务资格;(2)停发其违约后的生活和交通等补助;(3)取消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的资格;(4)计入个人服务档案;(5)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待遇
受聘医师在聘用期间的待遇,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明确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招聘人员服务期间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卫[2008]295号)及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凡符合应聘条件的人员,在“四川省卫生人才交流中心网页”(网址:http://www.scwsrc。com)上进行网上报名,上报名起止时间:2012年3月29日8:00时至2012年4月15日18:00时。项目县(区)网上资格初审截止时间:2012年4月15日18:00时,市上现场资格复审截止时间:2012年4月25日17:00时。
招聘工作详情咨询电话:省卫生厅人事处:(028)86134737
省卫生人才交流中心:(028)86120035
广安市卫生局:(0826)2340931
邻水县卫生局:(0826)3210633
岳池县卫生局:(0826)5220214
附件:2012年度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招聘人员计划岗位需求信息统计表.xls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