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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卫生厅 更新:2013/8/16 字体: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教育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15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卫办监督发[2006]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近年来各地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密切合作,在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总体形势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和学校对食品卫生工作不重视,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水平低下,特别是对承包食堂疏于管理、缺乏严格的承包资质和准入要求,一些农村学校食堂卫生设施简陋,达不到发放卫生许可证要求,一些地方对学校食品卫生监督不力,特别是对新建、改建食堂缺乏预防性卫生监督或未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核等。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完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学校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发生,保证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全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自2002年卫生部在部分地区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来,各地以学校食堂和餐饮业为切入点,结合当地情况积极落实,取得初步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实践证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提高食品卫生监管效能、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自身管理和诚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根据《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在学校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各自的职责,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工作要求,确保此项制度在学校食堂顺利推行。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加强和规范学校食堂及小卖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省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省农村学校食品卫生现状进行调研,特别要对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农村学校食堂存在问题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本着依法管理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分类管理办法和要求。

三、加强对学校承包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规定》要求,研究制定学校食堂承包经营者资质的规定,要对学校食堂承包合同中学校及食堂承包者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中的职责进行明确和细化,并统一合同范本,以确保各项食品卫生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四、强化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学校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前,应主动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并提供建筑图纸等相关资料,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的职责,严格依照有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要督促建筑施工单位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对建筑设计进行修改。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以消除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在选址设施布局等硬件改造上的卫生隐患。

五、加强培训工作,落实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学校食堂要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设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明确其职能和责任,对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员要组织专门培训,提高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员的业务素质和卫生管理能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地方卫生监督员的培训,重点提高其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的能力。

六、加大对学校食堂监督检查的力度。今年秋季学校开学前后,各地卫生、教育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学校食堂和学生餐生产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指导,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积极协调,通力合作,建立和完善合作机制和检查制度,充分发挥卫生行政监督和行业卫生管理的综合作用,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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