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卫科〔2008〕3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局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定了《广州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广州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和《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粤继医教〔2007〕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学科组评审,由广州市卫生局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针对性、先进性、实用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学科的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或处于本学科市内领先水平;
(二)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三)获市级科技进步奖以上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五)填补国内、省内或市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六)符合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际需求的新技术、新方法;
(七)面向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中西医医疗卫生适宜技术的推广。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并承担部分授课内容;每位项目负责人当年申报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得超过2项。
四、申报的项目应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考核指标,理论讲授应具有相应的教案、系统的讲稿及多媒体课件;实践性教学应有示教实例或演示手段,可供实地观摩。
五、项目主办单位应具备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已安装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
六、拟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须按要求填写《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区(县级市)卫生局、市直局级单位、广州医学院归口统一向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级医疗卫生专业学会由学会挂靠单位统一申报。
七、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5月和11月分两批申报。5月申报当年下半年项目,11月申报次年上半年项目。为了规范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原则上不接受临时项目申请。
八、申报的项目由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并组织学科组专家评审,广州市卫生局审批认可。
九、市卫生局每年定期将批准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顺序列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举办时间等信息以文件形式印发(可在广州市卫生信息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gzmed。gov。cn),由被批准立项的单位在申报的举办时间一个月内组织实施,并供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鼓励项目主办单位到农村、社区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十、凡获批准并举办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在举办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教材、日程、试题、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学员名单等材料报送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备案。当年已举办的项目如拟下一年度继续举办,需在下一年项目申报时认真填写项目备案表,经审核合格的可作为下一年度备案项目予以公布。
若被批准的项目无故没有举办或未按规定举办的,则该项目自动取消,该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确保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粤继医教[2007]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对象是指: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和护理师(含护理师)以上护理人员。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别,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㈠Ⅰ类学分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一级学科学会(协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授分和管理;
4、由卫生部或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推广项目。
㈡Ⅱ类学分
1、由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市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年度总学分不低于25学分。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其中Ⅰ、Ⅱ类学分的达标要求分别为:
人员类别 | 总学分 | Ⅰ类学分 | Ⅱ类学分 | 备 注 | |
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及 社区卫生服务人员 | 20学分 |
|
| Ⅰ、Ⅱ类学分均可 | |
护理师 以上护 理人员 | 区(县级市)医疗 卫生单位 | 25学分 | 5学分 | 20学分 | |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 25学分 | 10学分 | 15学分 | ||
三级医院、 一级防保机构 | 25学分 | 10学分 | 15学分 | 其中5年内须获得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 育项目10学分 | |
其他中 级以上 卫技人 员 | 区(县级市)医疗 卫生单位 | 25学分 | 8学分 | 17学分 | |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 25学分 | 10学分 | 15学分 | ||
三级医院、 一级防保机构 | 25学分 | 10学分 | 15学分 | 其中5年内须获得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 育项目10学分 |
除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外,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第五条 学分授予标准:
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8学分;
(3)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分,此类学分每年授予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具体授分标准如下:
项目类别 | 计分方法 | 学分类别 |
主讲人 学员 | ||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 2学分/1小时 1学分/3小时 1学分/1小时 1学分/6小时 1学分/1小时 1学分/6小时 1学分/3小时 每个项目授分不超过5学分 | Ⅰ类 Ⅰ类 Ⅱ类 按公布的学分类别 |
2、学术会议
会议类别 | 会议交流论文 会议宣读 论文摘要 | 会议列题或 无论文参会 | 学分 类别 |
国际会议 全国会议 全省会议 地市级会议 | 8 6 6 5 4 3 2 1 | 2 1 1 1 | Ⅰ类 Ⅰ类 Ⅰ类 Ⅱ类 |
注:有论文者第一作者得满分,第二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
3、学术论文
类 别 | 作者排序 1 2 3 4 5 | 学分 类别 |
国外刊物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省级刊物 地(市)级刊物 内部刊物 | 10 9 8 7 6 8 7 6 5 4 6 5 4 3 2 3 2 1 2 1 | Ⅱ类 Ⅱ类 Ⅱ类 Ⅱ类 Ⅱ类 |
4、科研项目
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 题 类 别 | 作者排序 1 2 3 4 5 | 学分 类别 |
国家级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等) 省、部级课题(省科技厅、卫生部及其他部委等) 厅(市级)课题(省卫生厅、市科技局等) 市卫生局、区科技局课题 单位课题 | 10 9 8 7 6 8 7 6 5 4 6 5 4 3 2 5 4 3 2 1 3 2 1 | Ⅰ类 Ⅰ类 Ⅱ类 Ⅱ类 Ⅱ类 |
5、科技成果奖
奖 励 类 别 | 获奖者排序 等级 1 2 3 4 5 | 学分 类别 |
国家级奖(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 | 一等 20 19 18 17 16 二等 15 14 13 12 11 | Ⅰ类 |
省、部级奖(省科学技术奖、中华医学奖等) | 一等 12 11 10 9 6 二等 10 9 8 7 4 三等 8 7 6 5 | Ⅰ类 |
发明专利 | 8 7 6 5 | Ⅰ类 |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 5 4 3 2 | Ⅰ类 |
市级奖 | 一等 6 5 4 3 2 二等 5 4 3 2 1 | Ⅱ类 |
注:科技成果奖按最高奖项计分,学分不重复计算。
6、外出进修
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进修(出国培训)时间3个月以上至6个月以下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一半学分(Ⅰ类、Ⅱ类学分各半)。跨年度连续进修以进修时间长的年度或进修期满结束的年度计算登记学分,不能重复登记。
7、论著、教材(Ⅱ类学分)
医学著作每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正式出版的音像教材每小时5学分。学分授予值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20%。
8、单位审定并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Ⅱ类学分)
(1)由本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或者由学会组织的面向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病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此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镇卫生院以下的卫生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参加由上级医疗卫生单位(如对口帮扶的大医院)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授予0.5学分;参加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病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授予0.2学分。此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9、自学(Ⅱ类学分)
自学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的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第六条学分登记、考核和管理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或录入。
(二)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采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进行管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项目主办单位在学员IC卡上进行学分登记。IC 卡由本人保存,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凭证。
(三)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不再统一印制和发放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对于确实需要广州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的广州市以外学员以及个别尚未办理IC卡的广州市镇卫生院以下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可由项目主办单位按照统一样式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凭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日期、形式、地点、认可部门及项目编号、学分数、考核结果、单位签章等,该凭证可作为学分登记的补充形式,适时被IC 卡取代。项目主办单位必须严格掌握学分证的发放对象和范围,设立登记册,并由学员本人签名,以备查验。
(四)经所在单位同意参加跨市、跨省举办的Ⅰ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凭有效学分证书予以登记;Ⅱ类学分不予承认和登记。
(五)外出学习获得的学习凭证以及单位审定并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求设立登记册,专人登记,专人保管,以此作为继续医学教育凭证,以防弄虚作假。
(六)学分登记、审核由各单位主管继续教育的职能部门负责,每年将IC卡上或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凭证的分数汇总,经过审核验证后,作为年度业绩考核、聘任以及晋升高一级专业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七) 在一个验证周期(晋升周期)内,统一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导出打印的电子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个别尚未安装ICME管理系统的单位暂可使用《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验证证明》)对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学分验证,作为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之一。
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的审核、验证和受理的程序,按照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穗卫科〔2003〕23号)进行,审核单位(部门)为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和人事部门规定的2门以上公共必修课的人员填写《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验证证明》。
1、《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或《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验证证明》由各单位主管继续教育的职能部门如实登记、审核。
(1)市卫生局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关材料的登记、审核。
(2)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负责审核本系统(包括辖区内的市直厂矿企、事业单位及民营医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验证材料。
(3)市直局级单位、广州医学院负责审核所属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验证材料。
2、广州市卫生系统卫生技术人员晋升卫生系列职称由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验证。
(1)中级晋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由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局属单位、市直局级单位和广州医学院审核后,统一报送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科教处)验证。
(2)初级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由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直局级单位和广州医学院审核后验证;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送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验证。
3、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复验
继教证书经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市直局级单位及各区(县级市)卫生局验证后,根据拟晋升的专业技术资格等级,按以下分工进行复验:
(1)初级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区、县级市人事局或市直局级单位人事(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复验。
(2)中级晋升副高级和副高级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和市直局级单位人事(继续教育管理)部门集中送广州市人事局培训教育处复验。
4、已被批准为高等院校非直属附属医院的广州市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教学系列职称,由各非直属附属医院审核后报送其所附属的高等院校有关职能部门验证。
(八)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取消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资格及停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3 年等处罚。
(九)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必须确保学分证明等原始材料的真实性,涂改或空白的学分证书一律作废。各单位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确保真实性。
第七条 中级以下职称(护理师除外)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按照 《 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1993年7月15 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执行。即每年参加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 (折合为 72 学时),也可参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学分标准。
第八条中医药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按国家、省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11月11日印发的《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穗卫科〔200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