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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办理医师执业注册备案人员处方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广东卫生厅 更新:2013/8/16 字体:

粤卫函〔2011〕864号

江门市卫生局:
《江门市卫生局关于办理调离、退休、退职备案手续的医师处方权问题的请示》(江卫〔2011〕2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已办理医师执业注册备案的人员,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医疗机构为本单位退休、退职医师向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其在原执业地点的处方权是否取消,由其原所在医疗机构依法决定。由于医师已不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故不能开展诊疗活动。如需在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须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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