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办函〔2012〕238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近期,我厅接到考生举报,反映部分非2012年毕业的在读研究生,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虚假试用期合格证明,违规报名参加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第六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临床博士、硕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长学制毕业生,在学期间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临床工作实践,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持虚假证明材料参加考试者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可给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处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医疗机构亦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给予行政处罚。
请各考点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并在考生参加实践技能考试时给予充分告知。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