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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
来源:广东卫生厅 更新:2013/8/16 字体:

粤卫函〔2012〕54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疗机构,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网站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根据卫生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网站建设。医疗卫生机构网站建设要坚持统一建设,统一门户,统一模式,统一管理,各医疗专业科室参与,树立医疗卫生机构在互联网上的良好形象,各医疗专业科室原则上不再另行单独建设科室网站,对已经建设的专业科室网站应与单位网站整合,实施统一管理。网站名称命名应与医疗机构名称一致。
二、加强网站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网站发布信息应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准确可靠,做到有据可查,不得夸大宣传。网站发布内容原则上要求本单位的原创内容,对引用的内容要注明内容来源。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在网站上发布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样件内容登载。网站不得链接没有备案的、虚假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
三、确保网站安全。要按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20269-2006)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加强网站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网站系统被篡改、挂码,保障网站安全稳定运行。对于医疗卫生机构网站开展预约挂号、健康咨询等医疗卫生服务过程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要做好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四、严格网站备案。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互联网信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相关备案工作,在所设置的网站主页底部显著位置标明省卫生厅核发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编号。尚未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网站,应及时向省卫生厅申请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前置审核,凭省卫生厅核发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后,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网站备案或经营许可,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网监部门申请网站安全备案。对2012年3月31日前仍未获得省卫生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医疗卫生机构网站,一律视为违法违规网站,我厅将会同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完善网站制度。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包括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措施、保护措施等)。要落实网站建设责任人、具体负责人、信息发布人等,规范和强化网站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要认真组织对本地医疗卫生机构开设的网站排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有关自查整改情况请于2012年3月31日前报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联系人:傅承主、余张杰,电话:020-83820687,E-mail:gdina@gdhealth。net。cn。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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