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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的通知
来源:广东卫生厅 更新:2013/8/16 字体:

粤卫函〔2012〕97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局、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的通知》(卫科教发〔2012〕5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卫函〔2012〕769号)中的实施意见要求,一并贯彻实施。
联系人:省卫生厅科教处苏慧萍,联系电话:020-83808730;
省教育厅高教处刘文平,联系电话:020-37626882。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教育厅 
2012年10月31日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科教发〔201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做好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提升农村基层卫生人才队伍综合服务能力,我们组织制定了《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卫生部和教育部网站下载),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为确保助理全科医生培训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实施本培训标准的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的区域范围。结合本地区全科医生人才队伍建设总体战略与规划、培养需求和培养能力,正确处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与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关系,科学编制本省(区、市)助理全科医生年度培训计划和中长期培训规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卫生部备案。
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是现阶段落实全科医生制度,加强农村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其培训基地、师资建设以及培训期间人员管理参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相关办法执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培训经费、培训期间工资待遇等保障政策,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省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培训单位完善招录、培训、管理、考核等环节制度建设,强化培训过程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并及时将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反馈卫生部、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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