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及驻市医疗卫生单位、医学学术团体: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粤卫办函〔2010〕14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提高单位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不断增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自觉性,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促进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