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湛江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及驻市医疗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关文书的通知》(粤卫办〔201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