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卫办〔2007〕218号
转发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医师资格考试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会区卫生局,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07〕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现对临床类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进行调整。指定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人民医院为我市临床
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共同承担临床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任务;增设新会区人民医院为我市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承担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任务。其他公卫类、口腔类和中医类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维持不变。请有关单位按照基地建设标准认真做好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的达标建设工作,同时参照评估细则完成自评报告,于2007年8月31日书面报市卫生知识技能培训中心,并由该中心汇总报我局。
二、请市卫生知识技能培训中心承担我市考点办公室职责,按照评估指标完善各项考务管理,并于每年医师资格综合笔试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当年医考自评报告书面报我局医教科。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七日
联系人:江门市卫生知识技能培训中心:张彩云(3902319)
江门市卫生局:张灵(3527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