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卫〔2006〕134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驻韶中省企业有关医疗保健单位:
为加强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及婴儿死亡率,制定了《韶关市一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质量检查评估标准》、《韶关市二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质量检查评估标准》、《韶关市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质量检查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按《标准》要求,抓好辖区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于10月底前全面完成有产科医疗保健机构的检查评估工作,并将检查总结、填写《韶关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质量评估结果统计表》《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年产科基本情况和围产儿、孕产妇死亡情况》报我局基妇科。市于11月份组织对全市检查。
市直、驻韶企业有关医疗保健单位于10月15日前完成自评,将自评总结、《韶关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质量评估结果统计表》《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年产科基本情况和围产儿、孕产妇死亡情况》报我局基妇科,我局10月下旬组织检查。
《标准》应用的有关评估数据,均以当年妇幼年报数。
二OO六年七月七日
附件: 134号文件附件1
附件: 134号文件附件2
附件: 134号文件附件3
主题词:卫生 妇幼保健 检查 标准 通知 |
韶关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6年7月7日印发 |
校对:基妇科 刘桥娣 (共印4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