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卫〔2008〕28号
关于执行《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市属、驻韶中省企业医疗保健单位,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为了贯彻执行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和〈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07〕207号),了解我市妇女病的疾病种类、收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情况,为妇女保健管理决策及监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及《广东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重点监测统计制度》要求,现将《妇女病普查情况调查表》(卫统42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调查表》(卫统43表)下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互相协调,认真做好《妇女病普查情况调查表》(卫统42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调查表》(卫统43表)有关数据的原始资料收集、统计上报工作,保证妇幼卫生信息网络正常运转。
二、本地区所有从事妇女病普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均有义务填报。为完成我市有关调查表统计上报工作,机构应做好相关服务的原始资料收集登记,保证报表统计数据来源完整、可靠、准确,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为各级妇幼保健信息点,负有妇幼卫生信息管理责任,应对辖区妇幼卫生网络人员加强培训,指导基层做好各种原始数据的采集,定期对年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分析,保证上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统计时限:调查表分半年报、年报,半年报是指上年的10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止。年报是指上年的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止。
五、上报时间及途经:
㈠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统计本机构服务情况,上半年于4月15日前、全年于10月15日前报本辖区妇幼保健院,市属、驻武江、浈江区医疗保健单位统计本单位服务情况报市妇幼保健院。
㈡各级计生服务机构统计本单位服务情况,上半年于4月15日前、全年于10月15日前报辖区人口计生局科技股;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科技股将辖区计生机构服务情况汇总,上半年于4月25日前、全年于10月25日前报辖区妇幼保健院,武江、浈江区人口计生局直报市妇幼保健院。
㈢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所有服务情况汇总,上半年于4月30日前、全年于10月30日报市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汇总全市服务情况后报市卫生局基妇科,报省妇幼保健院。
附件: 1、妇女病普查情况调查表
韶关市卫生局 韶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二OO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