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 信 题 库 搜 索
国家医学考试网
各省医学考试信息
浙江 重庆 河南 广东
河北 上海 北京 天津
山东 安徽 山西 江苏
湖北 湖南 江西 福建
云南 四川 广西 贵州
陕西 兵团 甘肃 宁夏
辽宁 青海 新疆 西藏
吉林 黑龙江 海南 内蒙古
 医学全在线 >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 湖北卫生厅 > 武汉 > 正文
市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汉市学校与管理工作通知
来源: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2013/8/16 字体:

武卫〔2013〕20号

各区卫生局、教育局、武汉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武汉东湖开发区教育文化卫生局、东湖风景区经济发展局、武汉化工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鄂教体艺〔2013〕2号)文件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武汉市实际状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监督与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

(一)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是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广大青少年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从维护和促进广大青少年身体健康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坚持预防为主的学校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具体实施的原则,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卫生监督与管理。

(二)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管,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卫生工作格局。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规范》要求,切实履行学校卫生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工作、生活饮用水、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作;应当根据各级各类学校卫生特点,突出中小学校教学环境、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等监督工作重点,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卫生工作纳入教育工作整体规划,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具体方案及政策措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督促学校认真落实各项措施。

3.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逐级签订学校卫生安全工作责任状,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工作计划,明确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健全工作制度,作为学校督导评估和年度职能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指导和督促辖区学校做好卫生管理工作。

二、明确重点,认真履职,把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以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及饮用水水质情况为重点,加强辖区内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对使用分散式供水的学校加大监督频次,加强监测,防范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主动深入学校,指导学校做好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二)强化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的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科学有效地做好传染病防控监督指导工作,将监督学校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督促指导学校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防范传染病疫情在校园内的发生,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三)督促学校落实各项基本卫生条件。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法规、标准规定,联合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学校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从源头上加强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的建设管理;加强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教学卫生环境的监督检查,不断改善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的教学条件、生活设施、卫生设施,确保学校卫生设施和条件达到国家标准。

卫生监督机构应开展学校现场快速检测,对监督检测中发现不符合学校基本卫生标准或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并通报教育部门;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及时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向当地政府报告。

(四)开展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学校应急体系机制建设、应急预案拟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应急知识、技能宣教等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基本卫生条件等监管工作,及时发现风险隐患,督促排查,全力减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

三、密切协作,把握关键,有效开展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

(一)加强协作,建立健全沟通与协作机制。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紧密合作,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合作机制,研究拟定学校卫生监管工作的政策、措施,部署联合督导检查,协调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互通报有关工作信息,协商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高学校卫生工作成效。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对学校进行卫生监督检查,保证监督频次,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学校要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检查,不得阻扰卫生监督执法。

(二)加强技术指导,提高学校自身卫生管理水平。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卫生监管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指导与服务意识,寓监管于服务中,查、帮、促相结合,优服务、严监管。针对学校卫生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合理、可行的指导建议,协助学校建立完善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控等有关卫生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强化、落实相关防控措施,从整体上提升学校自身卫生管理水平。

(三)以点带面,全面提升武汉市学校卫生监督与管理水平。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以贯彻落实《规范》为当前学校卫生工作的重点,确保做到学校卫生监督全覆盖。在实际工作中,各辖区应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提高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2013年将江岸区、洪山区、新洲区、黄陂区作为学校卫生监督与管理工作试点区,探索学校卫生监管新模式、新举措。试点区应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应监督与管理工作:

1.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档案,资料齐全,能全面掌握辖区内学校的基本情况及学校卫生工作情况;

2.辖区内学校应建立统一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学校自身管理;

3.开展辖区内学校现场快速检测工作,记录完整;

4.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

5.开展辖区内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工作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工作,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6.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有关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开展学校卫生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问题及隐患;指导学校设立宣传栏,协助开展健康教育及相关培训。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学校卫生监督信息,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并抄送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7.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开展有特色的监管工作。

(四)加大督查力度,降低学校卫生风险。

各区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大对辖区学校卫生工作督查力度,在做好常规卫生监督的同时,各区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至少要组织一次联合督查工作。

市卫生局、教育局将于今年5月联合组织一次学校卫生督查工作。

 

 

武汉市卫生局武汉市教育局

2013年3月15日 


相关文章
 河南卫生网:河南省医疗机构医疗美容项目执
 合肥医考网:关于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
 泰山区医学考试网:关于做好2012年护士执业
 扬州市卫生网:扬州大学医学院2011年成人学
 广东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广东省妇幼保健
 山西医考中心: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
   触屏版       电脑版       全站搜索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医学全在线(m.med126.com)
网站首页
频道导航
医学论坛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