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推进医师多点执业,优化医疗人力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医师多点执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医师多点执业暂行办法
珠海市卫生局
2013年2月1日
附件
珠海市医师多点执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医师多点执业,优化医疗人力资源配置,调动专业人才的积极性,提高医疗资源效益,提升基层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更好地为居民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86号)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临床、口腔、公卫、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别执业医师,拟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一致的,可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多点执业。
第三条 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包括: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备案管理及审批管理。
第四条 医师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第五条 备案管理适用范围:多个医疗机构间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执业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医疗机构间执业。
对于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联建协管”合作的,医院要安排高年资的住院医师或主治及以上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诊疗活动,每周每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出诊时间在3个半天以上。
第六条 申请多点执业备案的,应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附拟多点执业医师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资格证号码、职称、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备案时间、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名称及地址);
(2)拟多点执业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师执业相关协议书;
(4)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后5日内完成备案。
第七条 审批管理适用范围:具有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受聘于两个以上医疗机构的,可向新增执业点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多点执业;持有内地《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具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已在广东省办理《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且执业有效期内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可申请在广东省地域范围内多点执业。
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3个执业地点。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医师执业证书》中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有效期不得超过2015年12月31日。
第八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审批的,应当向新增执业地点负责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广东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
(2)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永久居民可提交相应地区的专科医师证书替代《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3)第一执业地点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多点执业的证明;
(4)拟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5)拟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 医师应当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工作协议,内容包括发生双方权利、义务、薪酬、工作时间、奖惩以及发生医疗纠纷时的责任分担等,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制订薪酬标准,妥善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应当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核不合格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的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执业时,不作为校验、审核该医疗机构时的审核标准中的“人员”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注销等相关工作程序,积极引导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及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十四条 各医疗机构要积极落实医师多点执业相关政策,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展多点执业,鼓励具备多点执业资质的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加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多点执业医师档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各医疗机构要保证本单位多点执业的医师达到一定比例,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医师个人申请多点执业。
第十五条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利用多点执业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执业范围、超执业地点、超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